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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注释法学的形成:文本与方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
6
116-124
苏彦新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权威文本        经院哲学        法律注释        罗马法
中世纪注释法学的形成:文本与方法

苏彦新*

目次
  一、罗马法权威文本的确立
  二、注释方法的产生
  三、注释法学的传播
  四、结语
摘要 中世纪罗马法学研究主要表现为对发现的罗马法之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注释、研究,以及针对罗马法展开的教育与教学。而得以保留下来的罗马法文献逐渐演化成为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法律教育与教学的主要的权威文本,注释法学主要是注释法学家以罗马法文献为基础展开的解释、研究与教学。注释法学家使用的方法又是从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学习与借鉴的方法,特别是同“旧逻辑”密切相关。罗马法文献内容与经院哲学方法又是中世纪的学术组织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的基础与工具。中世纪注释法学是由文献、方法与教育三位一体所构成的,彼此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因此,法律教义学之所以保有其活力或者韧性在于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所在。
关键词 法律权威文本 经院哲学 法律注释 罗马法
  法学的复兴是西欧11世纪后期产生的一个重要文化现象,即针对罗马法与教会法进行的注释、研究与教育活动。而在法学院得以较大规模展开研究与教学的法律首先是罗马法。罗马法的研究与教学肇始于波伦亚大学法学院,在此汇集了大量研究学习罗马法的教师与学生,波伦亚法学院着重注释与研究罗马法,这当然也包括在波伦亚展开的教会法的研究在内,进而注释法学渐成气候与传统,最终形成了中世纪西欧第一个重要法学派别——注释法学派。而注释法学的研究与教学活动是以发现的罗马法文献为基础,所以罗马法文献的发现以及权威文本的确立是注释法学的前提与基础。不过,东罗马帝国晚期的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进行的法律汇编工作,以及后来以《新律》为核心组成的罗马法文献内容,与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的罗马法学家所使用的文献的划分、内容以及文本传统有所不同。法律教义学的今生有其注释法学的传统,而以权威法律文本为准则的融贯解释或曰循环阐释则是其历史的渊源所在。
一、罗马法权威文本的确立
  法律权威文本的确立对欧洲中世纪共同法之一即注释法学的确立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没有法律权威文本的确立也就谈不上法律教义学传统的形成。因为法律教义学的核心在于法律解释,就是以权威文本为核心的权威论证或曰循环阐释。实质上,这也解释了现代化理论家华勒斯坦教授在其《开放社会科学》中所言“法学研究是第三个始终未能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的原因之一。〔1〕因为法律注释或曰法律解释的内在逻辑与传统是一种权威论证,是一种现代哲学称之为的真理融贯论而不是真理符合论。但是,从历史实际来讲,罗马法文献及其权威法律文本的确立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一个相对漫长的时间逐步发现、逐渐认识的结果。进而确立了罗马法文献与文本的权威,并且逐渐盛行于西欧各个共同体与地区的知识传播场所,当然主要是在大学。而文献与文本的确立又跟注释法律方法传统的建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在中世纪的兴起是一个互为作用的过程。
(一)权威文本确立之曲折过程
  在11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在使用的各种文本中,存在诸多删节与错误,而且《学说汇纂》已不为人知。在6世纪与8世纪之间,学者们不时再塑了《查士丁尼法典》,保留了前九编,摒除了后三编,而《查士丁尼新律》则以一种为人所知的修订形式作为《查士丁尼新律摘要》(Epitome Iuliani)保留下来。《法学总论》是整个中世纪早期为人所知的查士丁尼汇编的唯一的部分,也是该汇编当中我们拥有大量带有注释的完整的早期手稿的唯一部分”。〔2〕当然,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得以保留下来的一个渊源就是先于12世纪法律复兴的教会法文本的传统。不过,这些教会法文本几乎没有对《学说汇纂》有所引用,但是对《民法大全》的其他部分的引用则散见在早期各种教会法文本中。
  就《学说汇纂》内容而论,中世纪的主要问题是佛罗伦萨的(Florentina)与标准文本的(Vulgata)两个版本之间的关系问题。自16世纪开始,以两卷总共907页的一部手稿,以佛罗伦萨版(Littera Florentina)或者佛罗伦萨书(Codex Florentinus)的名称为人们所知晓。比萨人在1135年从阿马尔菲掳掠走了该手稿(也有学者认为缺少历史根据)。因此,它有另一个比较古老的名称,即比萨本(Littera Pisana)。这一文本于1406年一场战争之后被劫掠到了佛罗伦萨,至今还有两部复制本存世。中世纪第一代注释法学家已了解佛罗伦萨版的《学说汇纂》,因为注释法学家提到的内容修改印证了这一点。12世纪时,法学家就见到了该《学说汇纂》的一个抄本,这个抄本称之谓第二册子本(Codex Secundus)。该抄本确立了以该《学说汇纂》的手稿为基础的非常丰富的文献传统,通常以Bonoiensis版(Littera Bonoiensis)或者标准文本(Vulgata)参考引用。不过,人们更多认为中世纪的波伦亚的注释法学家所熟悉与使用的文本很可能源于其他的文本。其他一些版本手稿只是保存了《学说汇纂》的片断或部分。波伦亚的注释法学家及其继承者所教授与注释的是这些手稿,而且《学说汇纂》的一个波伦亚文本是在1076年之后,伊纳留斯去世(在1125年之后)之前,逐渐发现并编订的。具体过程是《旧学说汇纂》(Digestum vetus,Dig. 1-24.2)与已知的《学说汇纂》中间部分(Infortiatum,Dig. 24.3 to Dig. 35.2.82)被补充到《法学总论》(Institutes)与《查士丁尼法典》前9编中。接下来,是佚失的《中间部分》的Tres partes(Dig. 35.2.82 to Dig. 38.17)以及《新学说汇纂》(Dig. 39-Dig. 50)增补进来,最后是《查士丁尼法典》(Tres Libri,God. 10 to God. 12)佚失的部分与《查士丁尼新律》被吸收进来,从而完成了中世纪的《民法大全》重新编订。
  中世纪的这些手稿复制有严格的规定,并且置于大学控制之下。尽管如此,针对标准文本内容修改相当少。这一传统与佛罗伦萨版本(Florentina)区别颇为明显。标准版本缺少希腊语的引语。该标准版本确立了《民法大全》的手稿与最早印制版本的内容。《学说汇纂》的中世纪手稿是把《学说汇纂》分成三部分,即《旧学说汇纂》(Digestum Vetus D1.1-D24.2)、《中间部分》(Infortiatum D24.3-D38.7)和《新学说汇纂》(D39.1-D50.17)。《中间部分》(Infortiatum)最早手稿的内容到D35.2.82就结束了,《学说汇纂》其余部分,即(Dig. 35.2.82 to Dig. 38.17)称之谓Tres Partes,并补充编纂到《新学说汇纂》之中。到了13世纪末,《学说汇纂》的形式最终确立下来。〔3〕
  在以手稿形式呈现的《民法大全》的中世纪各种版本中,《查士丁尼法典》前九编单独一卷,《查士丁尼法典》后三部分,包括公法置于Tres Libri Codicis标题之下的内容则另成一卷。《法典》在中世纪一直存在,尽管有时以删节形式存在。12世纪以后,注释法学家添加了《查士丁尼新律》的删节内容,称之为真本(Autenticae),将它置于《查士丁尼法典》相同主题的边白处。这一真本是《民法大全》的第5卷。
  公元534年之后,查士丁尼颁布的立法并没有官方的、固定的汇编,只是有一些私人的汇编。12世纪之后,《查士丁尼新律》其中之一汇编行世的,是以真本(Authenticum)汇编版本著名。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使用的就是这一版本。这一汇编本由134件新律组成,不过,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删掉了四分之一的内容。为了便于引用,按照《查士丁尼法典》的九编体例,所保留下来的97项立法分出九部分,汇编成集。自这一汇编伊始,以真本闻名于世,一开始,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把那些谓之真本的摘录,插入在《查士丁尼法典》的边白处。而另一个汇编《查士丁尼摘要》(Epitome Iuiani)也为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与教会法学家所了解,14世纪时开始废弃不用。
  《民法大全》的手稿本是由《法学总论》、真本(即《查士丁尼新律》)和《封建法律书》组成。《法学总论》的原文基本上没有变化。它的内容既未像《学说汇纂》的内容受到不同文本传统的影响,也未像《法典》与《新律》由摘要所引发的困扰。真本的产生时间无法准确确定,但是,注释法学家伊纳留斯的注释证明波伦亚法学派,在早期已使用了较好的手稿,并给予了注释。《查士丁尼新律》等其他汇编流传下来的文本非常有限。Tres Libri Codicis即《查士丁尼法典》的第10编到第12编属于一个卷子本(Volumen),而不属于《查士丁尼法典》。这些汇编的内容具有内在统一性,绝大多数属于公法。《封建法律书》极为复杂,早期注疏法学家引用封建法,但是13世纪的法学家把封建法插入了《法律大全》中,并把伦巴第的封建法增加到真本中去而成为一种汇编。不过,中世纪的法学家从未把封建法视为《民法大全》的组成部分。
  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最终文本,通行整个中世纪以及以后的标准版,在近代早期以印刷版5卷对开本行世。卷一包括《学说汇纂》的编1-24.2;卷二包括编24.3-38.17;卷三包括编39.1-50;卷四包括《法典》前9编;卷五包括《法学总论》4编,《法典》最后3编以及扩展版作为真本的《新律》。
(二)罗马法文献的使用方式
  现代引用《学说汇纂》《法学总论》与《法典》是通过编、主题、法律与段落的方式来处理的。第一段即首段称之为“pr”,标注序号从首段开始。在1510年版本中序数标注第一次出现。而在此之前,对于《民法大全》其他内容的引用,其引用方式是以字母分别代表《学说汇纂》《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法典》。人们对于《查士丁尼新律》并不这样引用。大约1140年,对《学说汇纂》之注释,用大写字母D代表《学说汇纂》,并且在大写字母D中间划上线;12世纪晚期注疏法学家与抄写人员统一用“ff”指称《学说汇纂》,但是为什么用“ff”指称《学说汇纂》,据说可能是对古代希腊语“Pandects”的“pi”误解。“C”代表《法典》,“Inst.”代表《法学总论》。序数不为人所知。论题名称给予必要的引用,随后是该项法律与段落打头词(首词)。因此,“ff. loc(l.)Si merces,Qui fundum”代表《学说汇纂》即D19. 2.2.25.1。具体来说,“ff”作为《学说汇纂》读;“loc”代表论题租赁(locati conducti);“Si merces”代表法律(Lex)25;该段落“Qui fundum”(关于土地)是首段后的第一段。与租赁合同有关在《查士丁尼法典》中也有一个论题是:C4. 65。因此,“C. loc. Emptorem”代表在租赁(locati conducti)论题中的买卖法(lex Emptorem)并且是指:C4. 65.9.。对于最后或倒数第二段落或者法律(lex),人们有时在首词(incipit)的地方查找缩略语“ult.”或者“fin.”,分别是“pe.”,“penult”甚或“antepenult.”。这些词位于夺格情况,它们的意义是ultia\ultimo(就是lege或paragrapho),finali,(ante)penultima\o。如果论题包涵单独一项法律(lex),那么常常用una或un指示。《学说汇纂》第30-32卷论题相同,即遗赠信托(de legatis et fideicommissis)。中世纪的引用是de leg. ⅰ.,ⅱ.或ⅲ.,随后是该法律与(如果必需的话)该段落的首词(incipit)。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以及各卷的其他部分)的引用是类似的。稍微不同的是插入《查士丁尼法典》的真本。〔4〕
  因此,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注释的文献,主要是中世纪的《民法大全》。波伦亚法学院对罗马法的注释,主要是对《民法大全》所作的注释,但是注释法学家注释方法与引证体系却不同于查士丁尼时期的注释与引证。中世纪的《民法大全》的内容与编排与查士丁尼时期的文本存在差别,特别是《查士丁尼新律》的编排与查士丁尼统治的东罗马帝国时期的《查士丁尼新律》的编排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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