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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实践化与社会管理的法律化
《法学》
2011年
8
32
苏彦新
郑州大学
法社会学
法律体系的实践化与社会管理的法律化

苏彦新

郑州大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有法可依”的法制基本要求之一的实现,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成型。就这一“宣布”的法治现实意义而言:自此以后“立法时代”大体结束,进人“守法与执法时代”。

  就公民权利、公共权力包括社会管理事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而言,在一个社会结构成型,法律体系形成的社会,便凸显了司法权在解决法律问题与法律纷争的枢纽地位。国家权力经由对司法权的确立与司法权的技术装置,进而实现司法权的双重目的,即保证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司法主权”的实现,又确保司法权的“具体问题之解决”与“就事论事”的功能取向目的实现,也就是说司法(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方式,从而维持法律稳定规范性行为预期的功能,又分享着人民所赋予“法院”的“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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