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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
《法学》
2008年
3
135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
公元645年大化改新后,日本全面输入唐代法律文化,构成了先进的国家制度。对照大化改新所确立的4条政纲,日本实现了其文化立国、法制完备的战略目标,社会步入了政治统一、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国际尊重的新时代。但因急于“唐化”,日本在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过程中,亦犯有形式主义和过于理想化的失误;尤其是日本家庭一社会的构造不同于中国,导致输入的法律文化在实施中的变形,以致最后向本土化方向发展,最终使日本成为中华法系中有别于中国而有自己特色的一员,也使我们对中华法系的内涵和法律移植有了新的认识。
日本唐代        法律文化        中华法系        效果影响
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公元645年大化改新后,日本全面输入唐代法律文化,构成了先进的国家制度。对照大化改新所确立的4条政纲,日本实现了其文化立国、法制完备的战略目标,社会步入了政治统一、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国际尊重的新时代。但因急于“唐化”,日本在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过程中,亦犯有形式主义和过于理想化的失误;尤其是日本家庭一社会的构造不同于中国,导致输入的法律文化在实施中的变形,以致最后向本土化方向发展,最终使日本成为中华法系中有别于中国而有自己特色的一员,也使我们对中华法系的内涵和法律移植有了新的认识。
  【关键词】日本唐代 法律文化 中华法系 效果影响

The Effect and Influence of Japanese Absorption of Chinese Legal Culture in Tang Dynasty
  如果仔细观察日本的文明史,就会发现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即它总是不失时机地通过输入大陆文明来实现自己文明的跃进。在这方面,法文化史是它的成功史。就近代和现代而言,日本通过明治维新和二战以后的改革,先后输入了欧洲大陆和北美大陆的法律文化,实现了法制的近代化和现代化。[1]在古代,它依靠输入东亚大陆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实现了从原始性的习惯法到古典人文的法律化的提升,开创出著名的“律令时代”[2]。本文旨在对日本输入唐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进行评估,借此对古代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及对中华法的理解进行探讨。

  一、唐代法律文化输入与天皇帝制的确立

  公元645年大化改新后,日本以唐为范本,逐渐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构成了先进的国家制度,即日本学者所称的律令制。在律令制推行较好的奈良、平安时代,日本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唐风盛行,当时无论是儒教、佛教、律令政治,还是学问、艺术各方面,都是照搬和模仿唐朝的样式,或稍加修改、增删。总之,无不与唐有关。[3]在全面吸收的唐文化中,法律文化具有核心意义,因为它关乎国家体制和民众行为的规范问题。事实上,对唐代法律文化的引进,的确是重塑日本社会政治形象,从而深刻影响日本历史走向的重大事件。这也是日本学者将奈良、平安(公元710~1192年)时代,称为律令时代的由来。在这个长达400余年的时代,日本从唐代引进的以律令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为大化改新的国策制度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大化改新的国策是日本大化二年(公元646年)正月朔日贺正典礼结束时公布的4条政纲。第1条是废除贵族所拥有的一切土地和人民,归属于国家,实行公地公民制;第2条是整修京师,确定畿内制度,并设置国司、郡司、关塞、介候、防人、驿马、传马等地方制度,建立一套地方行政和国防、交通制度;第3条是制定户籍、计帐和班田收授法;第4条是改革税制,规定田调、户调以及纳贡等。4条政纲的宗旨是模仿唐朝建立制度,使日本成为类于唐朝那样文明强盛的国家;从而确立以天皇为核心的官僚帝国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文化立国和法制社会的实现等。而其最终的目的是赢得日本在东亚国际社会中的自尊。那么,围绕这些目标,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实际起到了哪些效果和影响呢?

  就新政的首要目标而言,我们基本可以断定,日本采纳了唐朝的帝国政制。从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的继受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它以律令的形式确立了天皇的独尊;另一方面建立起了全面维护和支持天皇独尊的官僚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及其他各项制度。正像新政诏书第1、2条所提出的那样,在律令的推行下,天皇巩固和强化了大化改新中对以苏我氏为代表的与皇室相抗衡的权贵势力的政治上的胜利,从法律上消除了对帝制的威胁。这一成果维持到形势变化后的平安时代中期(公元930~1068年)藤原氏因外戚身份而擅政时,革新已过去400余年,《大宝律令》(其后的《养老律令》以《大宝律令》为蓝本)也已推行了三个半世纪。如果单从政治形式和法律条文上考虑,那么律令制下的帝制要到武家把持的幕府政治正式形成后才可以说名存实亡,但这已是平安时代的晚期(公元1068~1192年),亦即日本中世的开始。由此可以推出,来源于唐代法律文化的律令政治,在近500年的时期内,成了日本政治的现实。

  律令政治兴盛时期,天皇的权威和政府的权力能够渗透到地方和其他方面。模仿中国史传统和体裁编纂的《日本书纪》、《古事记》和《风土记》等,可以说是大化改新后律令政治的产物。《日本书纪》和《古事记》多有传说附会甚至伪造之处,[4]但在当时却起到了及时为天皇和新颁的的律令政治提供正当性依据的作用。这种源于中国的东亚共同的儒家政治文化特质,具有近乎奇异的社会向心力。《风土记》记载的内容,有日本各地方出产的矿物、植物、动物的种类,土地的肥瘠,地名的由来,古老的传闻、异事等,这表明政府的权力确已伸展到地方,它象征着不但现实国情,就连过去的历史奥秘也要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这是以天皇和中央为中心的律令政治渗透到地方的一个实例,这在此前的日本历史上是没有的。[5]还有,移植于唐代中国体现君主专制权威的年号制,在日本一直延续至今,而中国则在辛亥革命后已经废除。池田温先生认为,这是个颇具代表性的例子,它把约1300年前从唐朝学来的纪年方式和律令制结合在一起沿用不辍,一方面是和日本文化传统紧密相连,同时又与融入了稳健和类群意识的氏族性相协调,所以维持了它的生命。由此,我们至今还能体会到律令政治的传统及其力量。[6]

  二、唐代法律文化输入与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政诏书中的第二个目标,可以概括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据史实,律令制的推行,也使这一目标有了相当的实现。大化改新前,日本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由贵族控制的部民社会,私地私民大量存在,国家因此不只丧失了赋税,社会生产力也受到抑制。律令制使私地私民变成了公地公民,大量奴隶因此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不仅在人身自由上获得了法律保障,班田制更使他们成为自耕农。这样一来,他们的劳动直接关系到自身利益,于是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力随之大为提高,农业生产也因此获得了制度性的保障。随着生产的发展,表现为经济领域的流通有了显著的变化:在京城左右的两侧都设有类似于唐都长安的东、西两市;在京城与地方之间开辟了交通干线,道路根据交通量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三等。在这些路线上来来往往的是策马飞驰的官府信使,乘坐传马去地方的政府官员,驮在马上或由人运送去京城进献贡品的人员等。此外,也会看到从京城运送商品到地方、从地方运送商品到京城的商旅。这样一幅交通、驿传、商贸的景象,正是实施新政诏书第l、2、3条的结果。除了国际性色彩的欠缺,这似乎是以长安为中心的唐朝情景的缩小版。而且随着中央集权机构和交通路线的完善,物流加速,尤其不能忽视的是,作为促进交换和流通的媒介,货币经济有了发展。就地区论,最多的是京城,远的也有常陆、伊予、因幡、长门、周防等边地,都有钱币流通,这既表明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透现出律令政治在经济生活方面也能到达这些边远的地区。[7]

  律令制下经济社会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平民地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律令制对新政诏书中第3、4条的贯彻,意味着平民通过登记入册,成了对国家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的主体,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其身份不得被更改。这样做的法律意义是,他们的身份被纳入国家法律范畴,司法受到国家意志和公共伦理的制约。这在一切方面都比以往贵族私有民的无秩序、无纪律的生活有了极大的进步。口分田、园地、宅地这些基本生产资料的配供和税制的改革:一是使平民生活有了保障;二是使各地轻、重不一的赋税划归为一,实际减轻了平民的负担,并使他们的生活有所改善。这从奈良、平安时代普遍的经济繁荣和文化、艺术、佛教、建筑的发达中依稀可见。根据上面所提到的繁忙的交通商贸景象和民生的普遍提高,有日本学者把这一时代比喻为中国的尧舜和汉唐圣治盛世的时代。如明治年间的法史学者小林摄影说:“律令者,天下之政要也。从天智天皇草创而历代厘正,或沿或革,至元正天皇更定律令,各为十卷。尔来国家遵守为百世之法,所以治隆于刘治,而文媲于李唐也……。”[8]

  三、唐代法律文化输入与日本法制社会的形成

  文化立国、法制社会是当时日本先进人士所看到的唐朝伟大的力量所在,也是他们痛感自己不足的方面,即文化和制度的缺失。所以,大化改新和随后对唐代法律文化的引进都包含了这一战略目标,新政诏书中各条所提出的制度化,即是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的体现。从圣德太子开始,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了改革,其后弘扬佛法、制定冠位、颁布宪法、对隋交通、编修国史,这五件大事无一不是着眼于文化和法制建设的,其中后四件事体现了儒家王制政治和伦理教化的理想。即如坂本太郎所说:“这是清算过去那种毫无自觉的国家观念,而追求远大的国家理念,在政治上、文化上的一个伟大的进步。它不仅是医治当时的社会混乱和政治贫困的对症良药,同时也等于宣布了国家要永远有章可循和促进文化发展的基本原因。”[9]

  律令制把上述理想和纲领具体制度化了,《大宝律令》就是把大化改新所确立的国策,以及其后实施50多年的经验和中国法律编纂的技术结合在一起,经过仔细推敲而成的一部完整的国家基本法典。圣德太子的文化国家理念和大化改新的法制国家观念都被凝聚在其中,这在当时的法律解释中显而易见。《弘仁格式》“序”日:“律以惩肃为宗,令以劝诫为本。”[10]《养老律》的注解书《令义解》“官位令”在开卷也引用中国晋律的编纂者杜预的话说:“凡令以教喻为宗,律以惩正为本。此二法虽前后异时,并以仁为旨也。”以仁为旨、以令为劝、以律为惩,这正是儒家式的文化与法制的结合。如前所述,这一套律令制度规定了日本持续近500年的社会本质,直到平安时代后期,作为公法,[11]它们仍然是日本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权威性规范,其效力形式上一直延及到明治维新的初期。[12]而且凭借法的强制性,这一套文化和法制的观念逐渐为日本人所接受,并融入进他们自己的文化之中。[13]

  奈良、平安时代儒家文化相当部分通过制度化的律令进入了日本人的生活,同时律令本身又从制度上改造和提升了日本的法律文化,使之呈现出日本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制社会形态。日本的中国法大家仁井田■教授在对比研究日本与唐代律令时说了如下一段话:“耶林说过:‘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然而,大体上可以说,中国也是一以武力,二以儒教,三以法律支配东部亚细亚的(不过,其武力支配未达到日本)。蒙受中国法律影响较多的民族和地区,东至日本和朝鲜,南达越南,西及所谓西域,北到契丹和蒙古。”[14]这是一段符合史实的评论,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中华法系是人类历史上最著名的五大法系之一。中国东邻的日本和朝鲜受其影响最为深远。日本在大化改新和输入唐代法律文化前,其社会尚处于原始性的宗教、习俗和法律混合不清的状态,所谓法律本质上还是原始宗教性的,与高度发达的唐代人文法律体系有着遥远的距离。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罪与罚”来认识。

  据王家骅先生考证,日本《延喜式》之“大祓祠”有记载,当时将“罪”分为“天罪”和“国罪”两类。属于“天罪”的有“畔放”(毁坏田埂)、“沟埋”(填埋水沟)、“频莳”(重复播种)、“生剥”(生剥动物外皮)、“倒剥”(倒剥动物外皮)、“屎户”(净地拉屎)等8种;属于“国罪”的有“白人”(患白癜风病)、“胡久美”(身上长肉瘤),以及近亲相奸、兽奸、被昆虫咬伤、遭雷击等14种。[15]依据现代观念,上述许多行为,除近亲相奸、兽奸外,都不应列入犯罪。但如果把这些行为理解为对神的触犯,情况则自然不同。例如,“生剥”、“倒剥”和“屎户”,在当时都是被视为使神厌恶的行为,因为它们会影响神的咒力,所以是犯“天罪”。再有,“畔放”、“沟埋”和“频莳”之所以被视为犯罪,是因为当时人们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受神保护的,妨碍农业与破坏土地所有权都有蔑视神的保护性权威的意味。同样,属于“国罪”的“白人”、“胡久美”以及被昆虫咬伤和遭雷击,都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症状与结果,与本人意志无关,但当时的人认为这些情形会引起神的忌讳,因而也是犯罪。既然为神所忌讳和不悦就是犯罪,那么重要的就不止是对冒犯者的处罚,而是设法安抚由于这些冒犯所引起的神怒。安抚的方法即是咒术性的祓禊,最常见的祓禊是以水洗身的“洁斋”。时人认为,以水洗去犯罪者由“罪”所带来的身体污秽,便会抚息神怒,消除罪恶。判断罪与非罪,也须神出场。在釜中放入水和石子,将水煮沸,然后令有犯罪嫌疑者用手到水中取石,最后以手是否烫伤来表明神意,借以判断是否有罪,实际这即是人类神权法史上的“盟神探汤”。可见,无论是“天罪”、“国罪”,还是相应的判断与处置,都表现出强烈的原始宗教神权法色彩。唐律令的引进改变了这种色彩,规定凡罪以人伦道德伦为理据,凡罚以笞、杖、徒、流、死五刑处之,从而将古代日本的罪与罚纳入并提升到人文和成文的法定范畴。[16]

  原始习惯在古代日本的婚姻家庭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当时习惯法支配了这一领域,日本社会普遍实行一夫多妻、血亲婚姻、一子继承等。[17]引进唐律后改依唐制,禁止血亲婚姻,推行诸子继承,同时对与国情不适的部分作变通处理。例如,唐律实行一夫一妻制,娶妻之后又娶妻即为重婚罪,但可以纳妾。妾不属于正式配偶,身份卑贱,因此不能继承男主人的财产。然而,日本当时通行一夫多妻的习俗,有前妻、后妻之称,其地位平等,均可继承夫之遗产。大化改新后,负责引进唐律并制定日本律令者,对此折衷取舍,采取前妻称妻,后妻称妾,但妾与妻地位平等,同样继承夫的遗产这样的方法予以解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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