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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法史学有思想和影响
《法学》
2013年
5
56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要发挥法史学的功能和价值,就要使法史学有思想和有影响;要使法史学有思想和有影响,关键是要挖掘和呈现它的法理;方法是从法史中抽绎法理,用法理来解读法史,具体操作是向里探索法史中法的内涵的深度,同时向外拓展法史中法的思想的广度;最后经由合逻辑的推理加以梳理和建构,呈现出隐存在相应的思想、制度和实践中的理论结构。文章结合作者对中法史的研究对此加论证,最后提出法史学对当代中国法学的意义。
法史学        思想        影响
如何使法史学有思想和影响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要发挥法史学的功能和价值,就要使法史学有思想和有影响;要使法史学有思想和有影响,关键是要挖掘和呈现它的法理;方法是从法史中抽绎法理,用法理来解读法史,具体操作是向里探索法史中法的内涵的深度,同时向外拓展法史中法的思想的广度;最后经由合逻辑的推理加以梳理和建构,呈现出隐存在相应的思想、制度和实践中的理论结构。文章结合作者对中法史的研究对此加论证,最后提出法史学对当代中国法学的意义。
  【关键词】法史学;思想;影响
  一、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

  如何使法史学有思想和影响?这看起来好像是一个很虚的问题,其实亦是一个很实的问题。因为事物都是相反相成辩证统一的,人类的事务亦都是虚实相间,不务虚亦难求实。这就是人们为什么要坐而论道的原因。我之所以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目前法史学一方面成果迭出,另一方面其功能和价值却遭到质疑甚至否定。这其中的原因不一而足,但我以为其根本原因还是缺乏思想和影响。如果一门学科缺乏思想和影响,亦就限制了人们对它的关注和肯定。那么,如何使法史学有思想和影响呢?我认为法史学有多种功能,但它的主要影响在于思想。因为思想是学术之王,所以如何使法史学有影响,关键是如何使它有思想。从法史学来说,要使它成为有思想的学科,关键是挖掘和呈现它的法理。而学术史告诉我们,学术发展的动力不外是材料、方法、知识和理论。同样,法史学的发展亦需要材料、方法和知识,但更需要思想和理论。这部分是因为法史学作为一门学科,它是由过去的法律事实和今天的理论认识所构成。但事实(包括事件、材料、制度)具有具体性、时空性和事后的流逝性,而理论(包括事理、学理、原理)却有抽象性、普遍性和超时空的连续性,所以,法史学探讨法理比描述事实更有价值。此外,还有部分是因为法理作为法学的共通之理,是法律科学的思想凝聚,人们只有通过凝聚思想的法理,才能透视被繁茂芜杂的法律现象所遮蔽的法的精髓。所以,法理是法学各门学科的最高追求和相通之途。唯有这样,不同的法律学科和法律学人才有可能经由法理实现法思相通。

  二、如何使法史学有思想和影响

  如何从法史中来探索法理呢?我认为从法史中抽绎法理,用法理来解读法史,应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因为法史中蕴含着法理,可以说法史是拉长了的法理,而法理则是压缩了的法史,这一点中外法史相通。但要摄取法史中的法理,就要从中抽绎;如何抽绎,就要用法理来解读法史。这样,法史学在复原、解释和探讨法的历史现象和发展规律的同时,亦能从人类经验的角度提供法的正当性解说,从而使它具有法理内涵,成为有一门思想的学科。如此一来,法理学探讨一般的法理,部门法学可探讨具体的法理,法史学则可探讨历史上的法理和法理的历史性,从而使法史学真正成为法学(法的正当性之学)的基础学科,从而起到支撑和促进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发展的作用,以彰现它存在的价值和无可替代的功能。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研究中,又如何做到从法史中抽绎法理,用法理来解读法史呢?

  1.向里探索法史中“法”的内涵

  亦即深度解读有关秩序与正义,或者说法的正当性这个基本问题。这是法的内涵的核心部分,在西方如此,在中国亦是这样。我认为在传统中国法,或者说在中国法史中,法的内涵的核心是仁与义(准确说是仁与义的对立统一),这是传统中国法的正当性所在。因为在人类法律史上,法的内涵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普遍性表现为对秩序与正义的共同追求,特殊性表现为对秩序与正义的不同理解。而这种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语境和历史文化系统中,却都是法的正当性所在。例如,在传统中国法观念中,正当性即是合理,合理亦就是传统中国的法理。这个法理的正当性源于自然界中生与序的有机一体,而在中国哲学中则被抽象为道与德的对立统一。因为在中国哲学看来,道曰序为异,德曰生为同,所以,生与序或德与道表现为重视生命与讲究礼序的对立统一。这就意味着传统中国法中的正当或者说正义,不是简单绝对的平等,而是包含了同与不同、等与不等的合理。所谓同/等就是同生同德同理者同等,这谓之等序;所谓不同/不等就是不同生不同德不同理者不同等,而是依据生之先后、德之高低、理之大小排序,生先、德高、理大者居上,生后、德低、理小者居下,这谓之差序。无论是等序还是差序,都是事物固有的,所谓本来如此,符合事物的自然法则,所以,都是合理的。合理作为传统中国人的正当/正义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平或日义,亦即公平正义。由此可见,这个公平正义不是简单绝对的平等,而是等序与差序的有机结合,其结果即是法律上合理有序结构的形成。由于这个结构是基于理而成的,所以它的有序或者说等差,因获得了理的支撑而拥有了正当性。又因为这个理是源于自然的生与序而成,所以它的正当性就有了扎根于自然的道德性。因此,从自然中的生序到哲学上的道德,再从哲学上的道德到法律中的合理,这就是植根于自然和道德的传统中国法的公平正义观。职此之故,前人在评价《唐律疏议》时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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