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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缓刑的适用条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95年
3
17
孔德然;刘信波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试论缓刑的适用条件

孔德然 刘信波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缓刑是具体适用刑罚的一项制度,是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手段。而缓刑作为具体适用刑罚的制度之一,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又必然需要人们去具体“操作”,这就必然涉及到一个在何种情况之下才能“操作”运用的问题,这就是缓刑的适用条件问题。如何正确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乃是正确适用缓刑,充分发挥缓刑这一具体适用刑罚制度的预防犯罪、教育和改造罪犯作用的关键。本文拟就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在审判实践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略作探讨。

  一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指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当某些罪犯在符合某种特定的条件时可依法适用缓刑的情况,具体而言,就是哪些性质的犯罪、刑种和刑期在达到何种标准时方可适用缓刑的各要件的总和。

  我国刑法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一般认为,刑法对适用缓刑的上述规定,从四个方面原则确定了适用缓刑的具体条件,即轻刑罚、轻情节、有悔罪表现及不致再危害社会。只有当某种罪犯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时才能适用缓刑。

  (一)缓刑只适用于轻刑罚的犯罪分子,即缓刑只适用于轻刑种、短刑期。适用缓刑的目的,是为了补救短期自由刑的不足。因此,缓刑一般只适用于被判处短期徒刑或监禁的犯罪人。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长期徒刑的,则排除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对此,世界各国虽然在划分短期自由刑的标准上有所不同,因而在对适用缓刑所作的具体规定上也存在很大差别,但对于缓刑只适用于短期徒刑或监禁的罪犯这一观点却是各国缓刑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刑事立法所吸收。根据我国刑法67条的规定,缓刑只适用于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具体适用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能突破缓刑的刑种和刑期限制适用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适用缓刑条件中所说的“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因此,尽管刑法分则某一条文中对某罪规定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五年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的,只要符合判处缓刑的其他条件,仍可对其适用缓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对普通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占了绝大多数,这就使法律本身为扩大缓刑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缓刑只适用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轻情节”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一般,以及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是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情节的轻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该行为人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亦相对要小;反之,犯罪情节较重者,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人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较大,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无法达到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因此,缓刑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者,对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较大,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大的罪犯,不能适用缓刑。

  从审判实践看,“轻情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从犯罪的类型看,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害、重婚、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案件,以及一般情节的盗窃、贪污、包庇等案件,其案犯犯罪情节较轻者居多;二是从罪过形式看,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责任事故、过失伤害等案件中的案犯一般犯罪情节较轻;三是从犯罪形态看,普通刑事案件中的预备犯、中止犯等案犯的犯罪情节较轻;四是在共同犯罪中从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看,一般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案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五是从犯罪主体看,少年犯及老人、限定责任能力人(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等案犯,其犯罪情节一般较轻;六是对某些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也常存在数额不大、退赃积极、态度诚恳等从轻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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