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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适用》
1993年
10
18
孔德然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法院
竞争法律制度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孔德然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无较为明确、统一的认识。参阅一些国际条例和其他国家国内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表述有:

  ——“凡是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

  ——“违反工业或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竞争行为是非法的”(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见联合国为发展中国家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任何在竞争行为中,违反诚实习惯者,被害人将对其请求停止其行为和损害赔偿”(见德国《禁止限制竞争法》);

  ——英国在《公平贸易法》、《转卖价格法》等法规中则列举规定了在垄断、合并、限制贸易行为、侵犯消费者利益行为、维持转卖价格等行为中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见1993年3月23日《法制日报》载《英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或地方性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表述如下: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背道德与法律,不按照价值规律要求,以不正当手段与方式谋求经济效益的行为”(海南大学法学院王峻岩教授语,见《政法论坛》1992年第3期);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市场规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在生产、服务、流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内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以致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中山大学黎学玲教授语,见《政法论坛》1992年第3期);

  ——“凡违背社会主义方向,妨碍社会主义协作,侵犯消费者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见《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

  上述众多观点,各有侧重、各有所长,为我们考察分析和认识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实质及其内涵提供了很好的参照资料。

  我们认为,认识和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概念,与认识、分析其他事物一样,首先应当抓住其本质的东西,只有抓住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反映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内涵,从而有效地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近似行为区别开来;其次应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有属性,注意其国际上的趋同性,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毕竟是商事领域中的一种社会现象,而商法的发展趋势呈世界主义的趋向,且我国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参加国,应受该公约内容之制约;再次,认识和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概念,在文字上应言简意赅,准确凝练,有科学性。

  根据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述要求,分析上述众多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我们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违反诚实信用惯例,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等一些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多边条约或公约在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表述中也反映了这一本质特征。因此,我们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表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惯例),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述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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