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多重碾压行为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因为不可能出现前车驾驶人和后车驾驶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的情形,故不存在适用该条规定、责令多重碾压行为人都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因此,对多重碾压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而要判断多重碾压行为究竟属于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还是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应当依据多重碾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确定究竟是何种分别侵权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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