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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规定的具体理解和适用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权责任卷(二)

    

  第一,是否适用于营运机动车。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但是,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切实可行的规则。营运性车辆搭载乘客,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按照客运合同的目的,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合同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行为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但是,出租汽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的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减轻责任的理由。一是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二是出现交通事故后,往往驾驶人自己受伤、车辆受损,于此情况下还要求驾驶人对无偿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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