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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保险法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探讨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对于确定保险人是否需要对事故承担责任,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都有重要的意义。机动车责任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应有三个。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驾驶其他车辆而不是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损失的,该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形成对比的是,商业三者险一般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可见,即使被保险车辆不是由被保险人使用而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也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交强险则更明确地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无论被保险机动车由谁使用,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不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则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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