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侦查措施在侦办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大量使用,技术侦查证据的“三性”审查问题,常常成为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与采取常规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相比,技术侦查证据的特殊之处在于侦查犯罪的具体方法、措施具有保密性、科技性,但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其本质上仍然分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证、书证等法定种类的证据,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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