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侮辱、诽谤行为通常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就网络 侮辱、诽谤而言,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前台账号的匿名性,被害人自己通常难以开展信息溯源、查明扩散路径,甚至无法确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常面临维权困境。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自诉人的取证难题,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增加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一规定对于弥补自诉人取证能力的不足,为被害人提供维权救济具有重要价值。《意见》(《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同)第11条要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就协助取证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
1.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条件
《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