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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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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协助网络暴力取证的法律规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章名: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来源:司法文件选解读2023.9(总第129辑)

    

  司法实践中,对于侮辱、诽谤行为通常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就网络侮辱、诽谤而言,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前台账号的匿名性,被害人自己通常难以开展信息溯源、查明扩散路径,甚至无法确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常面临维权困境。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自诉人的取证难题,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在第二百四十六条增加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一规定对于弥补自诉人取证能力的不足,为被害人提供维权救济具有重要价值。《意见》(《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同)第十一条要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就协助取证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
  1.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条件。《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刑法二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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