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外,还应体现其预先确定性、警示性和效率性。但当事人就同一违约行为约定多重违约金的,可能导致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存在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空间。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干预,这是契约自由的一个例外,其目的在于恢复契约实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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