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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要件分析


作者名称:李洪威,龙明卿
文章名: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执行异议之诉规则的检视与重构——基于对104份民事裁判文书样本的考察
来源:人民法院为服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司法保障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 中

    

  在纯借用资质型交易模式下,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资质从政府处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此时借名人是否可取得土地权利?因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借名人欲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借名人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与政府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满足物权变动的实质要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的资质和程序具有法定性,借名人一般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未经过招投标等法定程序。因此,一般情况下政府只愿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出名人,不具有与借名人成立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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