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分两部分规定了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两部分内容。在起草修订过程中,这两部分内容在后续出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同)中已作了细化完善,《意见》(《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同)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实践中可直接参照《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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