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技术性强,且证据分散、易灭失,为保证案件顺利侦办,公安机关往往在初查阶段就开展调查核实和证据收集工作。为此,《意见》(《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同)第三部分专门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程序作出规定。其中,《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调查核实的适用条件和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时,应当注意判断是调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还是立案后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对于调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如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应结合上述规定,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是否有开展调查核实的批准文件,调查核实的方法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有无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等情况。
《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调查核实收集的证据材料的使用。关于这类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起草过程中存在两方面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