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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章名: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司法文件选解读(2022年精选集)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技术性强,且证据分散、易灭失,为保证案件顺利侦办,公安机关往往在初查阶段就开展调查核实和证据收集工作。为此,《意见》(《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同)第三部分专门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程序作出规定。其中,《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调查核实的适用条件和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时,应当注意判断是调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还是立案后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对于调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如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应结合上述规定,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是否有开展调查核实的批准文件,调查核实的方法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有无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等情况。
  《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调查核实收集的证据材料的使用。关于这类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起草过程中存在两方面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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