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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作者名称:徐卓斌
来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通解

    

  (一)涉及各类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21世纪主流的经济贸易方式。[1]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销售、交付商品和服务。[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购买,但货款的支付和货物(服务)的交付不一定在线进行。[3]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购买、销售、流通、交易数据、商品或服务。[4]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该规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较为接近,将交易途径限定为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将交易对象限定为商品和服务。对于学术上将数据作为交易对象的观点,数据是否为合法商业交易的对象,目前尚存争议,因此立法没有将其明确纳入,有其合理性,即使商业实践中部分数据成为交易对象,将其解释为商品或服务,亦不存在根本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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