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垄断法》第60条的规定,只要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均可以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并没有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其他限制。理论上,包括直接和间接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原告资格。实际上,间接受害人尤其是间接受害的消费者往往是垄断行为的终极受害者,他们更易于发现和揭露垄断行为。赋予间接受害人尤其是消费者以原告资格,可以提高垄断行为被揭发的可能性,及时制止垄断行为,同时也使受害人能够最终获得赔偿救济。从世界范围看,赋予间接受害人以原告资格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因此,《垄断案件规定》第1条没有对垄断行为受害人的身份类型作出限制,只要能够证明其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无论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均可提起诉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