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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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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司法处理探讨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持续性定期合同中,特别是在长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报酬、租金等金钱债务,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但不解除合同而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往往会形成合同僵局。例如,承租人在租赁履行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出租人坚持继续履行合同,拒不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此时租赁合同陷入僵局。对此,本司法解释起草时也曾作出专门规定,例如,本条起草过程中,曾针对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曾作出如下规定:“在持续履行或者分期履行合同中,应当支付价款、报酬、租金等金钱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当事人一方除请求终止合同外难以采取其他合理替代措施,或者提出合理替代措施后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二)对方可以进行合理替代交易的情况下,违反诚信原则拒绝终止合同;(三)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对方请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后因各方争议较大,删除了这条规定。
  合同僵局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有学者认为,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1]也有学者认为,合同僵局不具备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以实际履行为审视的基点,要么是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要么是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要么是合同履行的费用过高,要么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而这些结果的形成与债务人的过错行为有关。[2]还有学者认为,合同僵局旨在描述合同当事人就是否继续履行、是否解除合同僵持不下,且通常伴有资源浪费的局面。[3]从上述学者的定义看,并未将合同僵局限制于非金钱债务,相反,合同僵局更典型的是针对金钱债务的长期合同。域外也有针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处理的类似规定,例如,《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Ⅲ-3:301条规定,债权人尚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对待债务,金钱债务的债务人不愿意接受对待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无须付出重大的努力或花费高额的费用即可进行合理的替代交易时,债权人不可要求继续履行。再如,《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101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回到期的金钱。如果债权人尚未履行其债务,而且情况表明债务人对于受领履行将会是不情愿的,债权人仍可以继续其履行并依合同获取其应得的价款,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债权人本可以不太费力或不太费钱地从事一项合理的替代交易;或者在该具体事情中履行属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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