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包括《立法法》在内的现行法律规定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系统的最高机关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情形下都将被人民法院选择适用为裁判案件的直接、有效甚至首选的法律依据。由于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特征,在生效裁判被法定方式予以否定之前,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实际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存在法律适用冲突之时。然而,这更多地源自司法机关的特定职能和法定地位所带来的天然优势,往往难以说服其他主体如立法性文件的制定机关等。而且,若确定司法解释属于相应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范围绝不应仅适用于司法案件的裁判,而应在指导各类行为如行政执法、公民守法等中发挥法律效力。因此,要正确解决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寻求其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