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所采用的是“工作场所”的概念,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则采用了“工作岗位”的概念,笔者认为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技术上对两者作出了有意识的区分。综观《工伤保险条例》,其对于工伤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将工伤的概念及构成囊括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认定为工伤的四种情形,面对此种列举式的立法,恰当运用体系解释,是厘清条款之间关系、把握概念区别的重要抓手。 具体到“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区别而言,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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