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买卖外汇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根据《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对利用POS机套现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适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使用POS机套现,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情节严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情节严重”。鉴于此类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其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持一定的适应性,故《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买卖外汇案件司法解释》适当提高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数额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考虑从严打击涉“地下钱庄”犯罪的需要,《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买卖外汇案件司法解释》又规定了四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情节”的情形,即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两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