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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施交易的行为定性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文章名:夏某1等集资诈骗案——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际操控价格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2年第6辑 总第172辑

    

  其一,涉嫌非法经营罪。因虚拟货币未获国家法律许可流通,而通过互联网等平台进行交易,则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施买卖或者支付结算等经营性行为时,便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当然,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范围仅限于未经依法核准而通过虚拟货币与流通货币经营、支付结算等交易的行为。当行为人仅将虚拟货币交易作为交易噱头而并未有真正“虚拟货币”出现,便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其二,涉嫌传销类犯罪。传销类犯罪的主体可以简单地分为两方,即“信息推广者”和“信息接收者”。信息推广者通过推介会等具有层层递推特性的方式,逐步推广其商品,而信息接收者通过商品的交易获取产品本身,并进一步获得在传销类组织中的地位提升。因此,传销行为通过推荐其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让“信息接收者”主动获取或者购买该商品,商品的价值虽可大可小,但确为可通过价格进行评价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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