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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审查尺度的把握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文章名:刘洋诉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民事卷(2)

    

  食品经营者不同于食品生产者,其不直接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的诸事项无法控制与管理。如原材料的采购验收、生产工序设备包装的安全控制、原材料进厂检验及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因此,食品经营者在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及安全贮存义务之后,其对食品是否实质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义务不应过于严苛。司法实践中,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等因素综合考虑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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