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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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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范围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上册)

    

  第一,人身损失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财产损失赔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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