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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纠纷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上册)

    

  《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食品安全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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