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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竞合与处理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文章名: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传销方式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但并非两个完全排斥的罪名,集资诈骗活动中的人员组织架构,往往是“扁平化”的,不以建立层级式的组织结构为必要条件。但是,随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有的集资诈骗活动中,也建立了“层级式”的人员组织结构,同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借助传销手法实现集资诈骗的犯罪目的,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行为特征,又具备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征。这类案件的行为往往兼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建立传销组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高回报为诱饵,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采用传销“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核心组织者、领导者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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