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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罪质及区分


单位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文章名: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传销方式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集资诈骗罪与传销罪有相似之处,它们都使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较早入局的投资人,这是两大骗局的基石,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其基本特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内容,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传销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4)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有多重社会危害。[1]
  2.集资诈骗罪及其基本特征。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相应地,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以集资为名,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的财产。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主观违法要素的区别。集资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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