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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法分则卷)(一)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公民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恶性犯罪案件居高不下,一些犯罪分子往往使用枪支、炸药、手榴弹等爆炸物作案,危害极大。同枪支、弹药相比,爆炸物的杀伤力和破坏性更大。爆炸物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对社会治安就会形成很大的威胁。由于1979年刑法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规定不甚明确、具体,因此,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上述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案件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但是仍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的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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