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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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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生效时间的理解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生效日期,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即法律的生效日期,正确地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施行时间的规定,是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相关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若干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

(一)关于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只要有法律的存在,就有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否则,一部法律就不完整,法律也难以执行。关于法律的时间效力,《立法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第五十八条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我国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法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采取这种一经公布立即生效的做法多适用于急需要尽快出台且施行时机比较成熟的情况,以便使法律能够立刻发挥规范相关法律关系的准绳作用。例如,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二是在法律公布后,法律并不立即生效施行,而是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例如,《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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