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知识产权与竞争卷(一)

    

  《专利法》第33条主要针对的是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权及限制的规定,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由该条规定可知,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也可以由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仅限于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虽然,《专利法》第33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所规定的应用场景不同,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且有一定的延续性(从授权阶段流转至确权阶段的修改权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与《专利法》第33条紧密相关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具体适用加以阐述。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