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33条主要针对的是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权及限制的规定,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由该条规定可知,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也可以由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仅限于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虽然,《专利法》第33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所规定的应用场景不同,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且有一定的延续性(从授权阶段流转至确权阶段的修改权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与《专利法》第33条紧密相关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具体适用加以阐述。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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