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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应区分对待“发明点”和“非发明点”修改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知识产权与竞争卷(一)

    

  专利制度是对技术方案的评价和肯定,一项技术方案能够被授予独占性的专利权,是因为其对现有技术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被授予的专利权的范围与该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大小相当,这是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一般而言,一项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其中体现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通常被称为“发明点”。“发明点”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发明创造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基础和根本原因。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存在因为对专利申请文件中“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使得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形。虽然《专利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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