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离婚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主编:卞建林、谭世贵
来源:证据法学(第三版)

    

  离婚诉讼属形成之诉。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通常会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因不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执,其证明对象也不一样。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证明对象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些具体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础差,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对方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家庭暴力等。为解决感情破裂过于抽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