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世纪20年代前期为中心的考察
目次
一、引言
二、“二十世纪之
宪法”观念的生成
三、“二十世纪之
宪法”观念的历史动力
四、余论
内容提要:汉语中“二十世纪
宪法”或“二十世纪之
宪法”之表述,以及相应的以时代精神对
宪法进行分类的方法,集中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前期,是国际体系和制宪议程剧变带来的直接产物。“第一次世界大战”彻底摧毁了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奠定的维也纳体系,并使得19世纪“文明等级论”主导的“普遍历史”观念发生深刻的转型,欧洲的
宪法讨论议程发生根本性的重组。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国内制宪热潮的背景下,以梁启超、张君劢、林长民等“研究系”人士为代表,部分中国法政人士大力推动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制宪新趋势的介绍和阐释,将战后一系列新
宪法命名为“二十世纪之
宪法”,并由此对晚清民初的制宪作出新的评价。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晚清与民初制宪讨论的重要参照对象,尽管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其《魏玛
宪法》仍然成为20世纪20年代前期中国制宪更具主导性的借鉴对象。部分中国法政精英借鉴两部德国宪法的不同理由,体现了中国语境中“二十世纪之
宪法”与“十九世纪之
宪法”在问题意识上的基本分野,有助于今人理解推动“二十世纪之
宪法”观念的历史动力。
关键词:二十世纪之
宪法;国际体系;文明等级论;社会主义
一、引言
在
宪法的诸多分类方法之中,以“世纪”作为划分标准是一种虽不常见,但具有深刻理论意涵的分类方法。德国宪法学家卡尔·罗文斯坦在20世纪50年代发表的《在我们的革命时代反思
宪法的价值》一文中明确区分了“十八世纪之
宪法”与“十九世纪之
宪法”;
〔1〕在晚近的一篇题为“何谓二十世纪之
宪法”的论文中,美国马里兰大学宪法学教授彼得·昆特将美国宪法正文及其前11条修正案作为“十八世纪之
宪法”的典范,以之为基准,通过与更为晚近的外国宪法的对比来探讨何谓“二十世纪之
宪法”。
〔2〕在英国和日本的法学文献中,我们也能够看到以“世纪”来对
宪法进行分类的做法。
〔3〕从这些文献的具体论述来看,“十八世纪”“十九世纪”“二十世纪”不仅仅是纪年尺度,其分期也并不与公历纪年完全重合,因而更多地指向一种浓缩的“时代精神”。
当代中国法学界对于以“世纪”来界定
宪法时代精神的用法并不完全陌生,
〔4〕但已经极少在关于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探讨中使用这一
宪法分类方式。同时,也很少有学者注意到这一现象:“二十世纪之
宪法”这一学理性概念及其所包含的
宪法分类方式,一度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
关于宪法的公共讨论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影响到中央政府层面的制宪和一系列“省宪”的起草。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研究文献探讨过这样一个问题:“二十世纪
宪法”或“二十世纪之
宪法”这样的术语及相应的
宪法分类方式,在汉语语境中究竟是如何出现并扩散开来的?
这个历史考证问题貌似琐碎,但随着中国近代思想研究的进展,已经日益变得重要。正如历史学家汪晖教授近著《世纪的诞生》揭示的那样,在1900年之前,中国基本上没有人使用“二十世纪”这个词语,然而从1900年初开始,以梁启超为先驱,一大批中国的仁人志士不约而同地使用起“世纪”与“二十世纪”这样的纪年表述,进而向前追溯,以“十九世纪”“十八世纪”命名之前的时代。汪晖教授指出,“世纪”的意识体现了对一个独特时势的把握,这个时势“把他者的历史、把整个外部的历史变成自己的历史,同时也将自己的历史置于全部历史的内部予以解释和指认。这是全球范围内的共时性关系的诞生,也是从共时性关系中确认其内部非均衡性的开端”。
〔5〕新时势的关键就是梁启超所说的“民族帝国主义”的兴起——东西方列强以民族的组织力和经济力为后盾,进行全球的势力扩张,由此也给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带来一种强烈的共时性体验。
《世纪的诞生》将“世纪”与“二十世纪”建构为思想研究的对象,但尚未深入论述“世纪”的观念在
宪法领域的体现。在此之前,法学界已有作品探讨近代
宪法演进中出现的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公民经济社会基本权利的入宪,等等,
〔6〕亦有作品从“法律移植”的视角,探讨20世纪20年代以来中国从中央到各省的制宪中对于《魏玛
宪法》“社会权”的转译和借鉴,
〔7〕但既有研究文献尚未专门探询“二十世纪之
宪法”(或“二十世纪
宪法”)这一具体的汉语表述方式以及以“世纪”进行
宪法分类的方式之起源。本文将尝试填补这一研究空白。与以往相关研究文献不同的是,本文不是对具体制度或立法技术的探讨,而是对以“时代精神”划分
宪法类型的分类方式的溯源式的
宪法史研究。本文尝试提出如下主要观点:汉语中“二十世纪
宪法”或“二十世纪之
宪法”之表述,以及相应的以时代精神对
宪法进行分类的方法,集中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前期,是国际体系和制宪议程剧变带来的直接产物。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尽管中国舆论界已经有大量对于“二十世纪”及其时代精神的讨论,但“二十世纪”与“
宪法”尚未组合到一起,成为
宪法讨论中的关键词。“第一次世界大战”彻底摧毁了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奠定的维也纳体系,催生了一系列新的独立国家及其新
宪法;中国20世纪20年代前期法统分裂、南北对峙的局势,也催生了一个制宪的高潮;中国的“
宪法热”与欧洲的“
宪法热”相互激荡,其结果是,在欧洲出现的新的
宪法讨论议程,深刻影响到中国这一时期的法政话语和制宪活动。战后大量新的
宪法议题的出现,给讨论的参与者带来时间意识上深刻的断裂感,“二十世纪之
宪法”的自觉,由此发生,而1919年制定的、从今天来看具有极大缺陷的德国《魏玛
宪法》,成为许多中国法政人士眼中“二十世纪之
宪法”的典范。随之而生的是对“十九世纪之
宪法”“十八世纪之
宪法”的追溯性描述。在新的
宪法意识之下,中国晚清与民初的制宪活动,也被一些论者纳入“十九世纪之
宪法”之范畴。
从“二十世纪”意识的发生到“二十世纪之
宪法”观念的兴起,中间有大约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尽管中国已有不少仁人志士对帝国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批判,但当时的法律议程,基本上仍然是被一种“适应型”的意识所主导,论者大多主张适应而非变革帝国主义列强主导的国际体系,按照列强的“文明”标准来进行自我改造。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中,一系列自称为“文明国家”的列强自相残杀,上千万生命灰飞烟灭,19世纪的“文明”神话的玫瑰色迅速褪去。列强之间的相互厮杀更是摧毁了原有的“大国协调”体系,
〔8〕被列强“大国协调”压抑的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喷薄而出,尤其是俄国十月革命的爆发,对西方列强产生了极大的震动。为了防止未来再次出现布尔什维克式的革命,西方国家的当权者愿意对国内相对温和的反抗力量做出有限的让步。正在加速崛起的美国为了与苏俄争夺国际影响力,也作出了很多不同于欧洲列强的姿态。而这就使.得在19世纪被压抑的经济议题和社会议题,加速地出现在法律讨论的议程上。
然而将欧美出现的新的立宪议程嵌入中国的语境,始终面临着一个“共时性问题”:中国是否仍处于西方工业化国家已经经历过的某个阶段,因而不应该吸纳西方工业化国家当下的立宪议程?中国的历史传统与社会土壤适合设置这些新的立宪议程么?正是在历史行动者对问题及其答案的反复斟酌过程中,“二十世纪之
宪法”的形象逐渐变得丰满。
二、“二十世纪之宪法”观念的生成
20世纪20年代中国产生的“二十世纪之
宪法”观念,其关键特征是强调“十九世纪之
宪法”的缺陷,并凸显新
宪法对这些缺陷的回应。在此之前,出现过仅在“二十世纪”与“
宪法”之间作松散的关联,但并不强调“二十世纪”与“十九世纪”的差异的表述方式。比如说,在护法运动期间,被黎元洪解散的国会曾在广州重新召集,并讨论了
宪法草案的修改。在对
宪法草案第
19条第2项“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之规定进行讨论时,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马君武认为草案不采取“二十世纪定最新
宪法”的政教分离精神,而采取“数百年前之腐说”,不可理喻。
〔9〕马君武在此虽然用了“二十世纪”的说法,但并未在与“十九世纪”对比的意义上,精确地界定“二十世纪”乃至于“二十世纪之
宪法”所体现的时代精神。
〔10〕
严格意义上的“二十世纪之
宪法”观念在国会
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讨论中出现的时间,可能不早于1923年。从1923年1月8日开始的
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到2月21日第六十一次会议,委员们集中讨论了生计和教育入宪的问题。当年4月17日,
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决定在
宪法草案中增加“生计”一章,梁启超领导的“研究系”的骨干人士、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林长民得到国会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长汤漪的支持,
〔11〕为该章起草了立法理由。林长民坦陈该章条文以德国《魏玛
宪法》中关于经济生活之规定为范本,后者的意义在于“和缓社会主义之激进,完全范之于法律轨道以内”。
〔12〕
在解释为何参照德国《魏玛
宪法》之时,林长民着重从两个方面予以说明。首先是强调“国民生计本为吾国古来政治学说之所置重”,并引用了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论述以及孟子对“恒产”的强调,以此说明,德宪之规定并非外在于中国传统之精神;其次,林长民分析了自18世纪以来时代精神的变迁,强调资本主义发展所带来的社会两极分化正在导致社会革命的兴起。林长民认为“十九世纪之
宪法为个人自由之
宪法,即为资产阶级之
宪法”,此种
宪法如果不变,必将造成激烈的社会革命,“假使各国宪法皆有关于国计民生之规定,皆有伸缩之余地,则一切法制可以随时改变,无论何种派别不必更为革命的行动矣”。
〔13〕又多次引用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与1921年远东共和国的《赤塔
宪法》作为最为激进的社会革命所产之
宪法,通过对比,将更为温和的《魏玛
宪法》树立为最值得参考的典范,旨在未雨绸缪,为未来的社会经济立法留足空间,以防止激进社会革命之发生。
林长民在
关于宪法草案是否应当规定劳工问题的辩论中,更为明确地提出了“二十世纪制定之
宪法”与“十九世纪
宪法”的对立:
诸君须知,十九世纪世界各国国民争
宪法,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国民争生活,即所谓生活问题是也。盖因十九世纪之
宪法差不多皆是保障一部分人民之
宪法,即是保护有产阶级之资本家。因为十九世纪
宪法不公平,故现在世界各国宪法皆难免动摇。中国
宪法成立在世界各国之后,正可鉴于各国之失,而免去生计革命之结果……要知,现在二十世纪制定之
宪法,系“面包
宪法”,即是制定生活程度之
宪法,
宪法之中必要容纳种种主张,如民生制度经济制度之类,方足以保持长久。
〔14〕
如果说“二十世纪之
宪法”是到了1923年初才在国会
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讨论中“闪亮登场”,这一议题在公共舆论界的出现要更早一些。“第一次世界大战”摧毁了俄罗斯帝国、奥斯曼帝国、奥匈帝国与德意志帝国,欧洲地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18年苏俄制定《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根本法)》;1919年,德国制定并颁布了新
宪法,史称“魏玛
宪法”;此后,奥地利、拉脱维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国纷纷制宪。到1928年,欧洲大陆产生了十余部新
宪法,而全世界产生了三十多部新
宪法。而当时的中国正处于法统分裂、南北对峙的状态,北方的安福国会以及1922年直系“法统重光”后重新召集的旧国会都致力于制定新的
宪法,同时,从北京到各省都有一些精英人士主张“联省自治”,希望先从制定省宪开始,最终制定国宪,完成国家之统一。在此背景下,全国知识界、舆论界出现一股堪与欧洲相比的“
宪法热”。“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与中国的“
宪法热”相互叠加,在20世纪20年代初的中国舆论界形成一个翻译和介绍国外
宪法的小热潮。
1920年,当时在德国留学的张君劢即在《解放与改造》杂志发表德国新
宪法译文(载二卷八期)以及《德国革命论》(载二卷三、四期)、《德国新共和
宪法评》(载二卷九、十一、十二期)、《中国之前途:德国乎?俄国乎?》(载二卷十四期)等文,介绍德国革命以及《魏玛
宪法》。国会
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讨论曾经两度提到张君劢的《德国新共和
宪法评》,可见这一文本的重要影响。
〔15〕张君劢立论的关键在于区分三个世纪的
宪法,并将《魏玛
宪法》作为“二十世纪之新
宪法”的代表。《德国新共和
宪法评》开篇即提出:
吾尝于世界数十国之
宪法中,求其可以代表一时代者有三:曰,1787年之美国宪法;曰,法国第一革命之
宪法;曰,德之新
宪法。美
宪法所代表者,十八世纪盎格鲁撒逊民族之个人主义也;法国宪法所代表者十九世纪民权自由之精神也;今之德
宪法所代表者,则二十世纪社会革命之潮流也。此二十世纪之新
宪法,条目盖甚繁琐矣!
〔16〕
张君劢对于三个世纪
宪法的“时代精神”特征的划分,究竟源于何处?在魏玛民国的制宪讨论记录中,牧师弗里德里希·瑙曼(Friedrich Naumann)提出了立法的时代精神问题:在东方的苏俄体制与西方传统体制之间,在社会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新
宪法应该如何作出选择?法学家康拉德·贝伊勒(Konrad Beyerle)对于法典化技术的演进作出分期:第一期是中世纪的“城市自由”背景下英国对自由权的文本化,第二期是1787年美国宪法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尤其是后者,不仅借鉴了美国经验,而且将自然法哲学所要求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原则交织在一起,确立了第一份基本权利的目录。
〔17〕比较来看,张君劢以“世纪”来标记三个时代,并将美国宪法与法国大革命
宪法分置于两个世纪,这一做法也许借鉴了别的德语文献,但至少不是对《魏玛
宪法》制宪会议辩论的概括。但我们能比较确定的是,这种以“世纪”作为时代精神的标识的做法,至少可以追溯到对张君劢具有重要影响的梁启超。
梁启超正是在中国推广“世纪”与“二十世纪”概念的先驱。早在1900年1月底,梁启超就撰写了《二十世纪太平洋歌》,探讨正在到来的新时代与过去的时代的差异。
〔18〕但是,在1919年欧游之前,他仍然无法明确概括这个新的20世纪,究竟有什么样的总体特征。在与革命派的论战中,他还激烈地批评过社会革命的思路,认为欧洲的许多议题对于中国而言仍然太早,发展实业仍然是中国第一位的任务。
〔19〕然而,在1920年欧游归国后发表的系列文章(后来集结为《欧游心影录》)中,梁启超却一改前见,作出这样的判断:“社会革命,恐怕是二十世纪唯一的特色,没有一国能免,不过争早晚罢了。”
〔20〕梁启超认为,中国还没有发生欧洲因资本主义而产生的两极分化,但必须对社会革命提高警惕,未雨绸缪。他同时论证,中国古代传统中富含社会主义精神,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人所提倡的社会主义,对于中国而言并不是外来的,只是对于欧洲的社会主义方法,不能照搬。中国需要一方面大力奖励实业,另—方面防止出现欧洲的阶级对立。
〔21〕
梁启超的思想对张君劢和林长民具有深刻的影响。张君劢在1906年赴日留学之后加入梁启超发起的“政闻社”。1918年底,张君劢随梁启超欧游,两人有大量时间朝夕相处。林长民则是梁启超组建进步党以来的长期合作者,1919年在国内接应梁启超从巴黎和会发回的电报,他们的合作对于“五四运动”的爆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2〕两人还于1928年结为亲家。考虑到这些密切的交往因素,梁启超、张君劢、林长民的“世纪”观念出现如此多的重叠,就丝毫不令人惊讶了。林长民在
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发言引用孔子和孟子来论证社会主义精神乃源于本土传统,其所引用的内容,与梁启超在《欧游心影录》中的引用出处
〔23〕完全一致。梁启超在《欧游心影录》中提出了两个
宪法改革措施,一是引入全民公决,二是职业团体代表参与立法,
〔24〕而这恰恰也是张君劢《德国新共和
宪法评》在介绍《魏玛
宪法》时所突出的两个方面。张君劢和林长民对于20世纪之
宪法与《魏玛
宪法》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响应了梁启超欧游系列文章的主张,都强调了20世纪与社会革命的关联,强调了中国传统包含社会主义精神,强调要通过必要的改良避免激烈的社会革命。我们或许无法准确地界定“二十世纪之
宪法”意义域中的某一个具体的观点究竟由谁首创,但完全可以将梁、张、林三人放在一起,视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最积极阐发和宣传“二十世纪之
宪法”观念的中国思想群体。
在张君劢《德国新共和
宪法评》介绍《魏玛
宪法》之后,民国报刊上出现了一系列对于战后欧洲各国新
宪法的介绍和讨论,如1922年,《东方杂志》出版第十九卷第二十一、二十二号两期,作为“
宪法研究号”,集中评介了战后各国宪法动态,讨论了民国中央与省层面的制宪,产生了重要的实践影响。让我们来看这些讨论的具体内容:
1.联邦制问题:当时争论的核心在于《魏玛
宪法》体现的中央集权倾向,是否代表了时代精神。论者未形成一致意见。
张君劢《德国新共和
宪法评》讨论《魏玛
宪法》相较于旧
宪法之变化的第一个方面,是德国联邦制的变化。张君劢指出,《魏玛
宪法》实现了中央政府行政权与立法权的扩张,各邦改称州(L?nder),以普鲁士为代表的大州在联邦参议院的投票权受到限制,
宪法也为州界的调整留出了法律空间,因而体现出了更为显著的统一的精神。
〔25〕然而在当时“联省自治”运动如火如荼的背景之下,德宪的联邦制规定是否体现战后
宪法的新趋势,论者意见并不一致。张慰慈认为“德国的新
宪法把从前的地方主义观念完全打破”,代表了战后
宪法的趋势。
〔26〕与李大钊、陈独秀关系较近的高一涵响应张慰慈的论述,认为最近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与南斯拉夫的
宪法都采用了单一制,而德国新
宪法的精神也在于打破地方主义。
〔27〕赞同“省宪”的李三无却认为“欧洲之前,凡属采用中央集权之国,无不深受其害”,俄国即从中央集权改为联邦制,其他如奥地利、波兰新
宪法,均体现了增大地方自治的精神,“惟德意志新
宪法,虽仍采联邦主义,而颇有统一主义之倾向”,但这一倾向并不代表普遍精神。
〔28〕但反对“省宪”的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王敬芳则认为苏俄实况为政治与经济权力均集中于中央,“可谓行古今中外所未有之集权矣”。
〔29〕赞成“省宪”运动的李愚厂感受到了《魏玛
宪法》的倾向与“省宪”运动之间的张力,于是在其所编《省宪辑览》中一方面说“今之省宪中人,其根本头脑颇偏于德式,故吾欲举德国立宪之成绩,以励我国民之勇气”,另一方面又称“所谓德国立宪乃指国宪而言,吾省宪不能削足适履”,
〔30〕意即中国的“省宪”运动不应受限于德国在央地关系上的新立法模式。
2.行政与立法分权模式问题:当时比较主流的倾向是不鼓励采取美式总统制,在制度安排上糅合总统制和议会制。
张君劢《德国新共和
宪法评》第二部分探讨德国联邦政府如何调和美国的总统制和法国的议会制,对行政权与立法权之关系进行重新安排。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免总理及内阁阁员,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但总统又可以以国民公决来限制议会,议会也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提出动议,通过国民公决罢免总统。张君劢对
宪法起草者柏吕斯(Hugo Preuβ)博士“兼法美两制之长而去其短”的说法,仍有疑虑。
〔31〕在1922年《东方杂志》的
宪法专号中,张慰慈介绍了德国、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宪法的行政立法关系,强调总统或国王的命令须由一个或几个国务员副署负责才能发生效力,而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32〕程学愉也认为“联邦政府之组织采内阁制,与法国相似”,国家大政由内阁会议多数,而总理与阁员有兼任下议院议员之法律空间,程学愉评论称“大有采取英国合立法行政为一的情形”,但并未像张君劢那样探讨《魏玛
宪法》立法者兼采法美之长的初心。
〔33〕
张君劢等人介绍的欧洲新
宪法的这一倾向,影响到国内一系列
宪法草案的制定。如《湖南省
宪法》第五章规定在省长之外设省务院,省长颁布法令需经省务院长及主管之省务员副署。
〔34〕《浙江省
宪法》第五章分设省长与省政院,省长发布法令文书需经政务员副署。
〔35〕《广东省
宪法草案》第五章、
〔36〕《河南省
宪法草案第五章》、
〔37〕《江苏省制宪草案》第五章
〔38〕也作了类似规定。1922年张君劢所拟《国是会议
宪法草案》第4—5章、
〔39〕1925年汪馥言、李祚辉合拟的《中华民国联省
宪法草案》第五章、
〔40〕1925年段祺瑞政府推动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案》第六章
〔41〕也都规定了分设总统与国务总理、总统颁布法令需经国务员副署。
此外,张慰慈还介绍了《魏玛
宪法》与捷克斯洛伐克
宪法设立议会常设委员会的规定,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在议会闭会时监督政府行政。
〔42〕程学愉介绍了《魏玛
宪法》规定的众议院组织两种常设委员会的权力,认为“有这两种常驻机关,人民代表的权力自然增加不少”。
〔43〕在民国制宪史上,1913年《天坛
宪法草案》第
五十一至
五十四条规定了“国会委员会”,但在当时颇受北洋集团和前立宪派势力(也包括梁启超在内)诟病,认为对大总统行政构成过大掣肘,后在1916—1917年二读时全部删除。然而在战后欧洲新
宪法相关规定的鼓励下,20世纪20年代前期多个
宪法草案文本出现了议会常设机构的规定,如《湖南省
宪法》第
37条设议会常驻委员会,
〔44〕张君劢所拟的《国是会议
宪法草案》规定在参议院闭会期间设外交、军事、财政、法律四种委员会,
〔45〕1925年段祺瑞执政府推动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案》第37条规定众议院得设常任委员会,
〔46〕等等。
3.批评代议制,倡导加强直接民主:这一主张在当时引发了较多的支持。
民初中国有许多人对议会政党政治寄于厚望,但现实中产生的却是两次君主复辟和军阀割据,1917年民国法统分裂,精英政治陷入了难以打破的僵局。而这导致代议制政治的声望不断走低。战后若干欧洲新
宪法加强直接民主,引发了许多中国法政精英通过引入民众力量打破精英政治僵局的期待。梁启超在《欧游心影录》中主张将全民公决制度引入中国。
〔47〕他所拟的《湖南自治法大纲》规定了公民的直接提案权和复决权,其所附“理由”明确承认这一规定采自德国新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