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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妥协”到“大决裂”:重访1913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
5
3-19
章永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
1912年的“大妥协”对一系列重要的原则性问题未决断或“延迟决断”,从而为1913年的“大分裂”埋下了伏笔.宋教仁遇刺是“大分裂”的标志性事件,但并不是导致内阁制政府失败的决定性事件,更不是直接导致后来革命前后相继、绵延不绝的关键事件.1916年袁世凯之死与北洋集团的大分裂,才是通向“不断革命”的关键点.
妥协        延迟决断        内阁制
从“大妥协”到“大决裂”:重访1913年

章永乐[1]

[内容摘要]1912年的“大妥协”对一系列重要的原则性问题未决断或“延迟决断”,从而为1913年的“大分裂”埋下了伏笔。宋教仁遇刺是“大分裂”的标志性事件,但并不是导致内阁制政府失败的决定性事件,更不是直接导致后来革命前后相继、绵延不绝的关键事件。1916年袁世凯之死与北洋集团的大分裂,才是通向“不断革命”的关键点。
[关键词]妥协 延迟决断 内阁制
  1913年3月20日晚10时45分,上海沪宁铁路车站响起枪声,正欲北上组织内阁的国民党党魁宋教仁应声倒地。两日后,宋教仁不治身亡。这一事件诱发了巨大的政治地震。从7月12日李烈钧宣布江西“独立”开始,江苏、安徽、上海、湖南、福建、四川、广东国民党人相继起兵讨袁,但不到两个月旋告全面失败。自1912年2月15日袁世凯被选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以来北洋集团与同盟会一国民党之间的政治合作,也由此走向尾声。
  斗转星移,转眼已过百年。然而一百年前的这场“大决裂”究竟有何历史意义,仍然是一个聚讼不已的话题。国共两党长期将袁世凯视为“窃取”革命果实的“反动势力”头目,在这一视野下,1913年共和政治的“大决裂”,只是北洋集团本性的暴露而已,并不具有很大的转折意义。戴季陶甚至称宋教仁“用丢了革命性和主义的一群政治势力集团为基础,去与反革命的官僚妥协”,是国民党的一大“罪人”。[2]但近年来,随着“宪政”话语的兴起,对历史的解读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其中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北洋集团和国民党对1913年的大决裂都负有责任:前者错在下手暗杀宋教仁,后者错在不走司法程序,直接起兵。[3]因此,一个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假设由此浮现:如果没有宋教仁之死,中国的共和宪政在1913年宪政或许就能走上正轨,中国或许就不需要接下来“继续革命”,从政治革命走到社会革命与文化革命了。在这一视野中,1913年无疑具有强烈的转折意义。
  正统的革命史观当然对这种反事实(counterfactual)假设嗤之以鼻,认为“历史不能假设”,已经发生的事情,总有某种必然性。然而,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那样,我们对历史上的人与事重要性(der sinn, significance)的评价,对历史责任的界定,却时刻离不开反事实假设。[4]用韦伯的眼光去看,宋教仁之死这一事件的历史意义有多大,总是跟评价者对“宋教仁未遇刺”的可能结果的想象联系在一起。如果宋教仁活下来会导致民国政局平稳发展,这一事件就具有某种转折性意义;而如果宋教仁安然无恙也改变不了“大决裂”的后果,那么这一事件就只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历史插曲。细察正统革命史叙事,我们可以看到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反事实”,而只是隐去了反事实推理的过程而已。把这个推理过程展现出来,大致如下:袁世凯从一开始就处心积虑地要建立个人独裁统治,宋教仁去跟北洋集团搞妥协,本来就“很傻很天真”。宋被刺只是北洋政府露出固有的獠牙而已,但这一事件谈不上什么改变历史进程。而“宪政派”假设1912年的建国与立宪已展现了“宪政”的曙光,如1913年宋不死,则有可能出现袁任总统、宋任总理的局面,中国的共和政治可以进入平稳的发展期。由此来看,宋之死当然是一个转折性的事件。
  我们如何在这两种反事实(counterfactual)之间作判断呢?严肃的历史评价中所用的反事实不同于文学作品,不能光凭主观想象和愿望,而是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第一,其对历史条件的改变必须遵循“最小偏离”(minimal departure)原则,[5]因为对变量改变太多,往往会引起系统紊乱,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引起严重的“蝴蝶效应”,从而导致无法作严肃的推理;第二,从假设性前提开始推理时,必须适用现实历史的“经验规则”。这种“经验规则”的核心是我们所称为“历史感”的那种东西,需要研究者对各种类型的行动者在不同历史情境之下的行为逻辑及其后果有比较细致的把握。我们总是在过去的历史经验中归纳这些行为逻辑,然后将之代入假设的情境之中。如果以这种方法论进行推演,在我看来,最可信的结果是,即便宋教仁不死,维持北洋集团与国民党之间的表面合作也绝非易事,需要政治家们具备超常的政治德性和能力。既然超常的政治德性和能力不常有,宋之死亡也就很难称得上是一个急剧改变历史进程的事件。
  这一结论看似与传统革命史叙述接近,但论证方法并不相同:我并不先入为主地假定袁世凯是“反动势力”,也不假定“革命势力”就事事正确,我只是将他们视为博弈的双方,从他们各自的组织形态、意识形态、军事实力和行为模式等方面入手,来讨论最可能的博弈结果。以往的历史著作通常对这些历史条件都有所涉及,但过强的政治站队的考虑,往往干扰了对事实本身的系统性分析。
一、1912年的“大妥协”及其局限性
  在1913年,维系北洋集团与国民党之间的表面合作为何是困难的?其根源在于这两大集团在1912年“大妥协”的脆弱性。换而言之,“大妥协”之后所形成的各项初始条件就更倾向于鼓励冲突而非合作。
  “妥协”有自身的类型学:有的妥协是在原则与利益两个层面都达成一致,有的只是在原则层面达成一致,有的妥协只是形成了暂时的利益调和,而对根本的原则问题“延迟决断”,只是“用模棱两可的措辞将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悬置起来……从表面上、从语言表述上将本质上互不相容的内容并置起来……为自己保留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和解释余地”。[6]但是,原则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是一个政治体系必须回答的根本问题,虽然暂时的“不争论”可能为行动赢得一些时间(其时间的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但这些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答。1912年的“大妥协”只是创造了一个暂时的“休战”格局,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政治整合。
  1912年的历史进程奠定了民国的基本政治框架:清帝退位、南北政府合并、袁世凯主政新政权、定都北京,南京临时参议院最终也迁往北京,南方近三十万民军裁撤。这一切发生在几个月之内。从表面上看,辛亥革命是中国改朝换代过程中流血极少的一次。在这场妥协之中,双方比较牢固的原则性共识是,在终结清朝统治的同时,应当继承清朝的疆土,保持国家统一。直接参与制作《清帝逊位诏书》的袁世凯当然是国家统一的强力主张者,南方虽一开始以汉民族主义为号召,但最终还是转向了接受“五族共和”。[7]但在“共和政治究竟应该如何展开”这一问题上,双方实际上极其缺乏共识。这首先体现在袁世凯与革命派对统一的中华民国政权的正当性基础的不同解释上。民国北洋政权的班底直接从清朝旧臣转化而来,从人事的角度来说,其连续性不言而喻。袁世凯倾向于将民国政权的正当性追溯到《清帝逊位诏书》,强调民国与清朝的连续性;以反清革命起家的革命派则强调民国政权源于反清革命,拒绝承认有任何“禅让”的成分。而这其实就体现出两种不同的共和建设思路:强调连续性的袁世凯希望在共和体制中保留更多君主制的制度与文化遗产,以借助这些资源加固大总统权威,尽快实现国家重新整合;强调断裂性的革命派则希望在革命所提出的政治原则的基础之上进行政治整合。在确定袁世凯将出任临时大总统之后,南京临时参议院单方面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国务员的副署权、内阁用人必须经过临时参议院同意、凡加重国库负担的契约需要临时参议院批准等规定,都是束缚袁世凯手脚的。袁作为临时大总统,在用人权、财权、事权上都受到制约。袁在北洋势力没有参与制定《临时约法》的情况下就同意了《临时约法》,与其缺乏新式政治经验有关;一旦其意识到《临时约法》的束缚,这种表面的同意就随时可能逆转。这种政体安排后来成为北洋集团与同盟会一国民党的矛盾焦点之一。
  中央与地方关系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议题。辛亥革命是一场“地方主义”色彩浓烈的运动,各省地方政治精英起而脱离清廷,获得了极大的自主性,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愿意将这种自主性让渡给一个新建的革命政权。在财政上,脱离清廷的各省不愿意向南京临时政府解款,到临时政府北迁之时,革命各省只给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缴纳过2500元税款。[8]由于革命派内部对央地关系问题也缺乏共识,《临时约法》在这一问题上也就基本上无所作为。在南北形式统一之后,北洋集团与同盟会一国民党各自掌握一部分地方政权,北洋集团掌握中央政权,更倾向于“削藩”,这就直接威胁到同盟会一国民党所掌握的地方势力的生存。北洋政府成功地劝说南方解散了近三十万军队,但南方革命派仍然保留了一些军队,不听北洋政府的号令。在财政上,1912年的北京政府濒临破产,袁世凯要求各省向中央解款,结果连北方几个省的领导人都不听号令,更不用说南方,这一情形直到1913年初都没有太大改观。在用人权上,当时革命派掌握的南方数省更是形同“独立王国”,各省都督自主决定用人,袁世凯对此无能为力。
  一个新建的政权要想正常运作,就必须在政体和央地关系上形成最基本的共识,因为这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框架。遗憾的是,《临时约法》只是在表面上得到北洋集团的接受,但并没有真正凝聚共识,而在央地关系问题上,连一个装饰性的方案都没有。
  作为一个仓促的“单方立法”,《临时约法》约束乃至“架空”袁世凯的努力方向与当时的政治实力对比格局很不相称。袁世凯有更强的军事力量,而且得到列强的支持。这种不相称随着定都南京的设计落空而进一步加剧。《临时约法》这部“宪法律”与以政治实力对比为基础的“绝对宪法”之间的距离着实不小。
二、《临时约法》与政党内阁问题
  在政体问题上,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是争议焦点所在。这部临时宪法的制定本身并没有北洋集团的参与,具有很强的“因人设法”特征。在定都北京成为定局之后,其国家权力配置与实力政治之间的张力又进一步凸显出来。
  严格来说,《临时约法》下的政体还算不上标准的内阁制,只是具有一些内阁制特征,从而为国会多数党夺取行政权提供了法律渠道。在典型的总统制下(如美国),总统兼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在典型的内阁制下(如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这两个角色由总统与总理分别担任,总统形同“虚君”,掌握行政权的是议会多数党产生的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临时约法》仿照法国内阁制规定,在总统之外增设了国务院(内阁),并且赋予国务员以辅政权和副署权。但是,光是国务员的辅政权和副署权并不能构成完整的内阁制,因为典型的内阁制的核心精神是内阁对议会负责。而在责任承担方面,《临时约法》第44条规定了“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9]此条究竟指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负责,还是对议会负责,意义不明。即使是认为《临时约法》规定的是内阁制的王世杰、钱端升先生,也认为此条文义存有歧义,但两位先生将之归结于制定约法者“对于责任内阁制的内容缺乏充分的认识”。[10]
  不过,《临时约法》第44条笼统的原则宣告并不能从技术上决定国务员的负责对象。而从技术上看,《临时约法》所作的制度设置使得内阁更可能与总统共进退,而非与议会共进退。第34条规定总统任命国务员需经临时参议院同意,但《约法》中并无文字要求总统将国务员免职也需经过临时参议院同意。如果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理解,总统将国务员免职就根本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同意。然而,如果这样,内阁的存续实际上依赖于总统的意志,所谓对议会负责,其实也就失去了制度基础。[11]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要对国务总理或其他国务员进行免职,应由谁来副署?《临时约法》第45条非常笼统的关于副署的规定并没有提供解决这一问题的准则。相关规定的模糊就为宪政危机提供了制度背景。在1917年的“府院之争”中,当时的大总统黎元洪与总理段祺瑞就中国参战问题发生争议,黎元洪将段祺瑞免职,免职令由外交总长“暂行代署”。[12]但段则认为,“查共和国责任内阁制,非经总理副署,不能发生效力。”[13]从法律上说,争议焦点在于外交总长是否有权副署一份将总理免职的总统命令。当然,黎元洪迅速任命了新的国务总理并获得国会通过,但在黎元洪免职段祺瑞引发的法律争议上,国会扮演的就是一个旁观者的角色。这一结果显示,《临时约法》规定的更像是总统制政体而非内阁制政体。
  最后,就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关系而言,标准的内阁制还需要议会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和总统可以解散议会的对等设置。《临时约法》规定:“参议员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14]在这里,立法者将“不信任”也包含在“弹劾”的意义之中,可以说在实质上有某种不信任提案权。但反过来,临时大总统却不能解散议会。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旦陷入两权对立的宪政僵局,立法机关很容易发动倒阁,但倒阁并不能解决宪政僵局,因为总统并不是真正的“虚君”,它掌握着很大的行政权,仍然能够与立法机关对立下去;反过来,总统又不能通过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的方式来终结宪政僵局。如此,宪政僵局必将持续下去。《临时约法》体制的内在缺陷,由此可见一斑。
  这个漏洞百出的政体设置,是南京临时政府政治精英相互妥协的产物。“议会迷”宋教仁一贯主张内阁制,孙文最初主张总统制,看到袁世凯必将出任临时大总统,才临时改变主意,主张内阁制。如果形成了标准的内阁制,袁就类似于“虚君”,实际行政权将由同盟会人士来掌握。[15]但袁当时在临时参议院里仍有相当的威望,许多人认为“非袁不可”——重要的证据是,袁世凯出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临时参议院是全票通过的,连孙文都没有得到满票。孙、宋等人改总统制为内阁制的思路,并没有得到临时参议院的普遍赞同。在审议的过程中,草案中一些对临时大总统不利的条款就被议员们删改了。[16]最后妥协的结果就是这样一个混合的政体。对此孙文颇为不满,他后来回忆说,“在南京所订民国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17]
  再来看《临时约法》对“政党内阁”的态度。从法条文字来看,《临时约法》并没有实行多数党组阁制度的规定,因而从理论上说,总统可以提名少数党甚至无党派人士入阁,这也是袁世凯提名非同盟会一国民党人当总理的依据。但《临时约法》又规定,所有国务员人选都要临时参议院通过。也就是说,总统可以随便提名,但国会有否决权。如果国会内部的人并不是很团结,总统提名少数党乃至无党派人士来组阁或人阁也是可能的,只要费力做分化议员的工作即可。但如果是在1913年国民党占据国会多数席位并对内阁总理位置志在必得的情况下,总统不接受多数党组阁,其内阁名单遭到国会否决的概率就大大提高。
  不仅如此,根据《临时约法》第29条,大总统由临时参议院选举,临时参议院这一权力由正式国会继承,大总统将由国会两院议员合并选举产生。如果到下次总统选举时,国民党仍是国会第一大党并保持团结,从法理逻辑上说,存在推出自己的候选人问鼎总统宝座的可能性。而这正是《临时约法》为北洋集团所埋下的隐患之一。
  在《临时约法》框架下,1912年的三届内阁踉跄前行。第一届是唐绍仪内阁,唐绍仪出身北方,原为袁世凯的得力助手,但于1912年加入了同盟会。唐绍仪内阁中共有6位是同盟会的会员,占多数。唐虽出身北洋,但认真对待《临时约法》,尤看重国务员副署权,与习惯于乾纲独断的袁世凯发生了一系列冲突。1912年6月,袁世凯未经唐绍仪副署即任命王芝祥为南方军队宣慰使,唐绍仪获悉后,挂冠而去。
  唐绍仪辞职后,袁世凯本想提名徐世昌任总理,但同盟会人士认为徐是清朝余孽,反弹较大,因此袁改提名外交总长、无党派人士陆征祥出任总理。而同盟会方面决定主攻国会选举,争取在正式国会产生之后组织一个纯粹的国民党内阁,因此通过决议,规定“在正式国会召集前,国民党不拟组织政党内阁。内阁以维持过渡性为宜”。[18]陆征祥这个过渡人物也因此得到同盟会的接受。1912年6月29日,临时参议院高票通过了袁世凯对陆征祥的提名。但等到7月18日陆征祥在临时参议院发表施政演说并提名内阁时,给议员们留下的印象极差,其提出的内阁名单也遭到了否决。袁世凯对临时参议院软硬兼施,促成了第二份内阁名单的通过。但此时陆征祥却心灰意冷,8月份就称病辞职。于是赵秉钧受命代理总理,到9月陆征祥辞呈获批准后,赵秉钧正式出面组阁。1912年8月至9月,孙文、黄兴北上调停,表明拥袁态度。黄兴在“大总统与国民党之间取调停态度,其办法即阁员之半数请大总统竭力劝其入国民党”,[19]根据这个方法,黄兴推荐赵秉钧组阁,并把内阁中除周学熙、范源濂及陆海军两部长之外的国务员尽数拉入国民党,从表面上做成了一个“政党内阁”,尽管仍然是北洋集团掌握实权,但国民党得了面子,双方仍然能够维持合作局面。[20]
  从这三届内阁的经历来看,《临时约法》制度所允许的内阁并不必然是政党内阁,但在同盟会一国民党在立法机关中占据多数的情况下,能够组织一个什么样的内阁,袁世凯自己也不能说了算,每次都需要耗费政治资源做同盟会—国民党的工作。国民党之所以能接受陆征祥出任第二届内阁总理,还是与其主攻1913年国会选举的思路相关,如果执著于当下,陆征祥的人选是否能通过,恐怕也是问题。
  1913年首届国会大选之后,国民党在众议院596个席位中得了269席,在参议院274个席位中得了123席,总共在870个席位中得了392席,获得了巨大的胜利。国民党成了掌握国会的多数党,正在意气昂扬之时,对组阁权志在必得。宋教仁在南方已经准备北上组阁,在一些演讲中甚至说,如果袁世凯不从,可以通过选举将他赶下台。在这种情况之下,两派表面上的平衡就被打破了。“大妥协”未能实质解决的那些问题就全部凸显出来。
三、“旱鸭子”与“弄潮儿”:通过议会—政党实现整合的失败
  为什么北洋集团会在1913年的大选中缺乏斩获呢?理由很简单,1912年至1913年间的北洋集团还是“旱鸭子”,还没有学会在选举政治的水中游泳。
  在1913年大选中,北洋集团根本就没有投入多少资源去参选。这首先与袁世凯本人的素质和态度有很大关系。袁是旧官僚出身,搞官僚政治是行家里手,可谓“治世之能臣”,但他既不太懂宪法,也缺乏政党政治经验,既没有下功夫去组织绝对忠于北洋集团的政党,也没有充分重视国会选举。袁虽然大力支持梁启超组织政党来对抗国民党,并为之提供了经费,但对于组党的事务并没有直接的参与。他是在1913年大选结果出来之后才对政党的重要性有了更为痛切的认知,从而与梁启超进一步合作,促成进步党的组建。但即便是亲袁的进步党,对袁世凯也并非保持完全的效忠,1913年制宪过程中,就有一些进步党员采取了亲国民党的立场;到1915年底袁称帝时,梁启超等人更是直接站到袁世凯的对立面。由此看来,进步党与袁世凯更像是一种政治联盟关系,而非效忠关系。
  即便我们将进步党视为袁的势力,这个势力与同盟会—国民党比,也存在地方社会根基薄弱的缺陷。同盟会革命起家,在南方的社会根基自然比临时组建的进步党系要深厚。进步党系尽管与袁世凯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但与北洋或依附于北洋的地方实力派关系却比较疏远。而缺乏地方社会根基的政党要想在地方的选举中取胜,自然是具有极大难度。
  不仅如此,袁从旧官僚政治的经验出发,对公开的政党政治有相当的排斥。他声称秉持“不党主义”,试图在各党之间保持一个比较超然的地位,驾驭由各大政党共同参与的内阁。在一封婉拒柏文蔚建议其加入国民党的请求的书信中,袁世凯称“因入甲党则乙党为敌,入乙党则丙党为敌,实不敢以一己之便安而起国中之纷扰。昔英国有女王终身不嫁,人问之,则曰:吾以英国为夫。鄙人今日亦曰:以中华民国为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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