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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推广
《法学》
2013年
4
51
章武生
复旦大学
法学一般理论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推广

章武生

复旦大学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实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现通过与国际上主要案例教学模式的功能比较,结合我国的国情,就“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特色以及在我国法学实务性教学中的推广和应用做些探讨。

  一、当今世界案例教学的主要模式与发展趋势

  在法学的实践性教学中,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教学法”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以及起源于美国并风靡全球的法律诊所教育。

  美国案例教学的主要模式—“个案教学法”(Case method)是由著名法学家、哈佛法学院前院长朗代尔(Langdell)教授于1870年初创立的。虽然从朗代尔时期开始,“个案教学法”就不断地遭受来自批评者的攻击,但它却很快成为美国法律院校的主要教学方法,并沿用至今。由于“个案教学法”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训练,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的培养。[1]所以,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质疑朗代尔建立的典范教育模式的叛逆之风愈演愈烈,其中风势最为强烈的一股是主张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并催生了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等教学方式,以弥补个案教学法的不足。[2]

  除了直接接触当事人的法律诊所外,教学成本较低的模拟法律诊所在美国也比较流行。这类诊所根据真实客户法律诊所的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合适的问题,重新组织教学活动。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学院都开设有这类模拟法律诊所课堂。模拟可以是对全部案件,也可以仅挑选其中一部分,更多的是围绕某些技能进行。尽管这种诊所教育方式使学生感到缺少在真实诊所中的那种紧张和危机感,但由于这种方法给教师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教授特定技巧的最佳机会,整个模拟过程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材料及案件是从真实案件中挑选的,可以反复使用,而且所需费用比开办真实诊所低得多,所以,模拟诊所仍然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个主要方式。[3]

  与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的美国法学教育模式不同,德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以法官为职业导向的。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学生在大学教育结束时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所有毕业生都在大学外继续他们第二阶段的实务训练,并在两年的训练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唯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成为法官、律师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的资格。

  德国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案例,许多教科书主要是由案例构成的。这种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方式从大一开始就非常重要。在德国,老师和学生都要经常研究判决,国家司法考试的案例就是在真实判决基础上加工的。[4]

  二、我国案例教学的探索和困境

  在我国,实践性教学薄弱是法学教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在主管机关和学界既是一种共识,也是多年来我国不断探索一直想解决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

  在案例教学方面,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对我国大陆影响不尽相同。单从介绍和研究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德国的“实例研习”两者的中文论文的数量比较,前者数量众多,而后者则甚为罕见。由此来看,我国学界对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关注度远超德国的“实例研习”。但是,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是与美国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密切相联的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律的规则和理念都体现在各式各样的判例之中,因此,判例教学法就成为美国相对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非判例法国家引进该制度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尽管这方面论文数量较多,关注度很高,但关于如何借鉴的论文较少,在实践中具体尝试借鉴该教学法的教师就更少。

  德国案例教学方面的中文论文虽然很难看到,但中国大陆学者对其了解的深度和广度远超美国。除了从德国的教科书了解以外,台湾地区是了解的一个主要渠道。特别是王泽鉴先生将德国的“实例研习”推广到极致,并将其著作在中国大陆系统出版,其中《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册更是被大多数老师和学生所推崇,在中国法学界向有“天龙八部”之称。这些著作不仅对民商法专业,而且对其他法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也都有很大影响。但整体上看,王泽鉴先生“实例研习”方面的书籍更受中国大陆教师和学生的关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对案例的重视。尽管如此,“实例研习”的方法在中国大陆推广的效果并不是特别好。在我国大陆,对上述两种案例教学模式的借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比较而言,法律诊所的推广效果要更好一些。这其中除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推广外,与我们中国大陆一直缺乏一种好的案例教学形式,对案例教学的需求有很大关系。此外,全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委员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诊所方面的各类活动(包括国内、国际诊所教育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教学观摩、师资培训等等)蓬勃开展,诊所教育委员会具有常委以上头衔的教师所在学校大多建立了自己诊所教育的网站,通过这些网站和他们发表和出版的诊所教学方面的论文和著作,使诊所多样化的教学活动能够充分展现出来,从而大大扩大了诊所教育的影响力和辐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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