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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的迥异判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
2
38
章武生
复旦大学
法院制度
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共有三起判决:第一起判决法院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二起判决法院按照被告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判决被告仅赔偿400多名原告实际损失的37%,并由原来的金钱赔偿改为股票折抵;至于第三起案件,诉讼结果是原告方完全败诉。法院如此判决不仅违背了既判力的要求,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虚假陈述        证券        银广夏        民事赔偿
类似案件的迥异判决
  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评析

章武生

复旦大学

  【摘要】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共有三起判决:第一起判决法院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二起判决法院按照被告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判决被告仅赔偿400多名原告实际损失的37%,并由原来的金钱赔偿改为股票折抵;至于第三起案件,诉讼结果是原告方完全败诉。法院如此判决不仅违背了既判力的要求,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关键词】虚假陈述;证券;银广夏;民事赔偿
  银广夏案是迄今为止我国影响较大的因三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之一。[1]从法律适用上看,该案存有很大的随意性,三起大致相同的案件,法院却作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法院判决不仅缺乏说理性和法律依据,且内容自相矛盾,违背了既判力的起码要求。这其中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并带给我们诸多思考。

  一、银广夏案件的背景及诉讼过程

  (一)“银广夏”背景及其造假过程

  银广夏的全称是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4月,陈川创立“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1993年11月,陈川在宁夏合资成立“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6月,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此后银广夏投资牙膏、水泥、白酒、牛黄、活性炭、葡萄酒、房地产,但收效并不显著。1996年公司开始治沙种草,创建银广夏麻黄草种植基地,银广夏由此踏上发迹的征程。1998年10月20日,其属下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国诚信贸易公司(Fidelity Trading GmBH)签订了蛋黄卵磷脂和桂皮、生姜精油、含油树脂等萃取产品出口供货协议,在此之后,银广夏股价不断借向德国出口产品的东风,业绩和股价两个车轮飞转,成为深沪两市屈指可数的蓝筹牛股。

  1999年,银广夏的每股盈利0.51元,股价则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的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转增1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全年上涨440%,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每股收益升至0.827元。[2]

  银广夏的利润神话源自其从德国进口的一种设备—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1999年7月,第一条“500立升×3”的生产线在银广夏位于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广夏试车并投入生产。根据银广夏公告,天津广夏在1999年度、2000年度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萃取产品达5610万马克(约2.2亿元人民币)、1.8亿马克(约7.2亿元人民币)。[3]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又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仅仅依此合同推算,2001年广夏每股收益就将达到2至3元!

  (二)银广夏谎言被戮穿

  2000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设计研究中心(联办)分析师蒲少平通过对银广夏的各种报告和数据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他终于发现了银广夏的问题,于是在2001年3月31日《财经时报》的周末版上发表了“银广夏的九个疑点”一文。

  此后,蒲少平又写了一篇《银广厦的业绩真实吗?》的文章,发表在2001年4月10日的《财经时报》上,该文直接质疑银广厦的业绩是否真实。针对上述问题,《财经》杂志的记者也对银广夏展开了更深入地调查,并于2001年8月5日在《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以更为翔实的数据,对银广夏虚假陈述行为予以披漏。此文章在证券市场上无疑是一个重磅炸弹,使银广夏彻底显出了原形。

  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因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月16日,银广夏公司对此发布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另外,银广夏还有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的违规事实: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银广夏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77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

  (三)投资者索赔和法院开庭审理情况

  自从银广夏涉嫌严重造假被相关媒体披露以后,整个证券市场为之哗然,银广夏股票的投资者也因此而损失惨重。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在银广夏涉嫌严重造假被相关媒体披露之后,证监会官员曾公开表示支持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利用法律手段向银广夏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由于配套规定的不健全,致使中小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就银广夏的造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为《通知》),标志着法院开始有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通知》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开始受理;同时《通知》第2条又规定了此类案件的起诉前提条件,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投资者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许多中小投资者纷纷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但是受诉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被处罚人要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为由,暂缓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质疑。3个月后的2002年7月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期间开放了两周,受理了少数案件后,又以法院正在进行对银广夏原高管人员的刑事诉讼为理由宣布暂缓立案。直到2004年4月20日,在银广夏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前1个月,管辖法院才又一次宣布开始受理银广夏案。由于受理期间太短,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延长受理期限。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04年5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银广夏案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至8月14日。诉讼时效到期后,法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案总标的约1.81亿元,涉及投资人847人。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开放立案结束后,又是一个漫长的等待。2004年12月3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柏松华诉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作出了判决,该判决书是银广夏案的第一份判决文书。而其他案件一直被搁置到2006年3月的银广夏股改开始为止。这一期间里,代理律师曾有不少书面材料寄给有关方面,但律师和媒体的努力并未取得明显效果。

  出乎意料的是,案件的解决方案竟是由被告银广夏公司主动设计并全力推进的。银广夏公司提出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证券民事赔偿案相结合作为解决对投资者赔偿的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凡在ST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提出每股10元诉讼请求的原告方,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赠送其2.2股的股票作为对价,换取原告方和解并主动撤诉。

  这一方案可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首先,这是以一种偿债行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而不是以钱作为对价;其次,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偿债行为,因为它通过减轻银广夏的债务负担,提升银广夏在市场上的形象和投资价值,以期股价有良好表现,从而在博取流通股东对银广夏的信任后同意非流通股票上市流通。

  从被告银广夏一方来看,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37%是他们精心计算过的一个可承受的成本底线,但原告却认为这个赔付率低得荒唐。银广夏一方在与律师和少数当事人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选择了直接接触每一个原告的战术。

  不久,绝大多数原告都收到了银广夏寄来的特快专递信件,银广夏在信中对方案作出了详细解释。此外,特快专递中还特别附了一张“同意和解表”。银广夏注明,原告如果同意和解,填好表后可直接寄给银广夏或者寄给法院,而不用再通过代理律师。同时,信中还说明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于,按照中国的诉讼法,虽然此案是大家的共同诉讼,但这是可拆分的共同诉讼,即每个人都可以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单独与被告达成和解。

  就在被告一对一地向原告阵营全线发动和解攻势后,部分律师也意识到,除了接受和解,已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于是,有300多名当事人选择了和解,另有500多人坚决不接受和解方案。几个月后,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按照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案作出了判决。

  虽然法律文件上记录的银广夏赔偿率只有原告损失的37%,但是由于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捆绑证券民事赔偿获得成功,ST广夏的基本面得到很大改善,2006年至2007年股价一直维持在高位,实际上投资者的损失大都可以全部挽回。

  就在中小股民诉讼进入尾声之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又对银广夏提起了诉讼。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4年8月9日代表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57)提起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2007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7]银民商初字第28号、第29号)。公告同时称,大成基金为尽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为诉讼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几个月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上诉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银广夏虚假陈述案涉及的诉讼全部结束。

  二、法院对投资者起诉权的限制与其他压力所导致的原告群体规模的缩小

  (一)法院先刑后民的暂缓立案理由是否妥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2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银广夏案原告投资者起诉的。但是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被处罚人要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为由,暂缓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在开放立案两周后,法院又以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为理由宣布暂缓立案。直到银广夏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前一个月,才又一次宣布开始受理银广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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