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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学视角下当代中国伊斯兰教“口唤”制度研究——以甘宁青穆斯林民族地区为例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
4
36-45
马敬
清华大学法学院
法人类学        伊斯兰教        口唤
法人类学视角下当代中国伊斯兰教“口唤”制度研究

——以甘宁青穆斯林民族地区为例

马敬[1]

摘要:“口唤”制度是当代中国伊斯兰教的一项重要教规,其在中国穆斯林特别是在甘宁青民族地区各族穆斯林的婚姻、继承、借贷等民事关系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本文从法人类学角度对甘宁青穆斯林民族地区的“口唤”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补与冲突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法人类学;伊斯兰教;口唤
  伊斯兰教自唐代传入中国以来,作为一种异质文化经历了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改造和融合之后,成为了以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人为载体,以伊斯兰文明和中华文明为底蕴的中国宗教,即中国的伊斯兰教。与正统的伊斯兰教相比,中国的伊斯兰教因其具有的上述特征,形成了有别于正统宗教的一些传统。日本宗教学者森木あんり教授在谈到宗教正统的规定与体现信仰实践的关系时,认为二者之间必须存有一定程度的“ゅとり”(余裕)。如此,传统就能在这个“余裕”的空间里生息下来,成为“活的传统”,更进一步发挥自我变革和适应的能力。[2]而中国伊斯兰教的这些“活的传统”在具体实践上一般体现在宗教教规之中。“口唤”制度就是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一项宗教教规,其对于中国穆斯林,特别是对生活在甘肃、宁夏、青海等穆斯林民族地区(下文简称甘宁青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如回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来说,是其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涉及婚姻、继承、借贷等诸多民事关系领域。因此,从法人类学的角度来观察、研究当代中国伊斯兰教的“口唤”制度如何规范穆斯林行为,调整穆斯林之间关系,构建穆斯林社区秩序以及实现相应社会控制功能等问题对于维护甘宁青民族地区的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口唤”制度的产生——从信仰到规范的嬗变
  “口唤”为中国伊斯兰教用语,是阿拉伯语“许可、命令”(Idhn)一词的汉语意译。根据《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的定义,汉语语境中的“口唤”一词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其一,许可。《古兰经》中规定到,“不得真主的许可,任何人都不会死亡,真主已注定各人的寿限了”(3:145)。[3]其二,命令。“我派遣使者,只为要人奉真主的命令而服从他”(4:64)。其三,中国伊斯兰教信奉苏菲主义的各门宦教主向教众表达的意愿也称之为“口唤”。[4]教众遇事向教主取得同意或许可则称之为讨取“口唤”。[5]
  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以后,大量的阿拉伯语词通过直接音译转换为汉语词,成为只有中国穆斯林才能理解的词汇,如“伊玛尼”(信仰)、“朵斯提”(朋友)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不少阿拉伯语词借由汉语的单字组合形成具有一定宗教含义的特殊汉语词汇。“口唤”一词便属于这种较为特殊的情况。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口”为“人所以言食也”,“唤”为“呼也”。传统汉语情境当中,“口”与“唤”是两个使用频率较高的汉字,但二字连用为一词使用的情况则比较少见。千百年来,中国的穆斯林却将“口”与“唤”二字同“许可、命令”的含义联系起来,自造出了“口唤”这一颇具中国伊斯兰教特色的汉语词汇。“口唤”一词的原始出处现已很难进行考据,但其早已深入中国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具有重要的意义。
  伊斯兰教为天启宗教,即是由独一真主安拉的“启示”而生的宗教。《古兰经》则是对安拉“启示”的忠实记录,是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指导和规范着穆斯林的行为和生活。而源于《古兰经》的“口唤”一词,因其具有的神圣性(sanctity),被中国信仰伊斯兰教的许多民族奉为金科玉律并加以神圣化(sanctify),成为教规,完成了其由宗教信仰转变为宗教规范的过程。“口唤”制度作为规范穆斯林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是中国穆斯林在日常交往中需要遵守的重要规则,影响深远,在民间诗歌、传说、故事中均有身影,例如回族中就广泛流传着《要口唤》这一民间故事:
  回族男青年哈三在旅途中经过一个果园,因为饥渴难忍,在没有取得果园主人“口唤”的情况下私自摘了一枚果子充饥。哈三事后非常懊悔,主动又去果园主人处认错,希望得到他的“口唤”。主人不同意,提出只有哈三同意娶他那又丑又傻的女儿为妻才能给“口唤”。虔诚的哈三同意主人的条件,娶了他的女儿。但在新婚之夜,哈三却惊喜的发现新娘是一位美丽动人的聪明姑娘。
  在这则宗教劝喻意义很强的民间故事里,哈三基于虔诚的信仰遵守了神圣的“口唤”制度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回报。从宗教角度考量,故事体现出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诚实守信,遵守教规,但如果从法人类学角度考察则可以看出“口唤”制度作为一种习惯法在规范穆斯林团体内部秩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口唤”制度在甘宁青民族地区的实践——习惯法意义上的规范与调整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数据普查公告资料显示,目前仅生活在甘宁青地区的回族人口数就已达4283918人,其中甘肃省1258641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92%;宁夏回族自治区219097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4.77%;青海省834298人,占全省人口的14.83%,如果再加上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其他穆斯林民族的人口数,甘宁青地区大约生活着500万穆斯林,占三省区总人口的13%以上,而穆斯林人口中的相当一部分都集中于民族自治地方。[6]在这些宗教氛围浓厚的民族地区,受伊斯兰教影响的穆斯林习惯法是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重要社会规范。“口唤”制度作为穆斯林习惯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和调整着甘宁青民族地区穆斯林内部的各种民事行为和关系。
  宗教在界定“人”与“神”之间地位的同时也规范和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和关系。“口唤”制度据此也可二分为真主对人的“口唤”和人与人之间的“口唤”。
(一)真主对人的“口唤”——敬畏与服从
  源自于《古兰经》的“口唤”制度,其具有的效力自然出自伊斯兰教的唯一真主安拉。伊斯兰教认为,真主规定了人世间的一切规则、安排了生老病死、设置了贫富强弱,一切皆由真主主宰。因此,真主的“口唤”不容违背,凡是穆斯林都要遵循真主的“口唤”行事,故穆斯林在处理事情时往往会说“因沙安拉”,[7]即体现对真主“口唤”的敬畏。
  这种对真主“口唤”的敬畏,极大影响了穆斯林面对生老病死时的态度。例如某位穆斯林因疾病或意外不幸去世,其他穆斯林会说,这是他的“口唤”到了,意即他的去世是真主的“口唤”所定,疾病或意外只是个“赛白卜”。[8]从宗教学角度来看,这种意识体现了穆斯林在信仰上对于真主“口唤”的服从。但如果从法人类学或法社会学角度来考察,穆斯林这种在教法影响下产生的意识也是“法意识”的一种,即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讲的“法的感觉”或“法的感情”。[9]这种“法意识”在甘宁青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中有着重要的影响。作者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进行田野调查时,就得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2014年5月12日,A村农民马某(东乡族)为当地某建筑施工队运沙,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其驾驶着运沙车意外坠下山崖,不幸去世。马某去世后,他的家属与建筑施工队的负责人李某(汉族)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马某家属要求赔偿20万元,而李某只肯出10万元。马某的家属及其家族中人在情绪激动之下控制了施工现场,要讨个“说法”。李某无奈之下请来一位在当地具有较高威望的东乡族老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在详细了解双方情况后,分头做了工作。他从宗教的角度劝说马某的家人,说这是马某的“口唤”到了,意外坠崖这件事只是“塞白卜”,不能因为意外事件而对真主的“口唤”视而不见,更不能以此去发“人命财”。同时,他劝李某适当提高一些赔偿金额,对他说,我们是穆斯林,也不会多要你的钱,只是要你安慰一下家属就行了,毕竟是一条人命啊。最后双方都接受了老人的调解,以13万元的赔偿金额结束了这一场纠纷。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调解人在纠纷解决中通过从宗教角度强调马某的去世是因为真主的“口唤”,一定程度上平息了马某家人的愤怒,避免出现报复性的暴力行为,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最终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显然,真主的“口唤”在这场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马某的家人作为穆斯林,当然认可真主的“口唤”所具有的效力,从而进行克制并做出让步。调解人此时再对李某强调,我们是有信仰的穆斯林,并不是为了多要你的赔偿,马某去世虽然是真主的安排,但你的赔偿也是对他家人的安慰。如此,调解人巧妙地使双方各自做出了让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二)人与人之间的“口唤”——约束与规范
  中国伊斯兰教将真主的“口唤”引申开来,把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之间的“许可”也称之为“口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口唤”,大致上可分为亲子之间、夫妻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的“口唤”等等。在甘宁青民族地区,人与人非常重视彼此之间的“口唤”,如果没有对方的“口唤”,自己则不能主张权利。
  1.婚姻关系中的“口唤”制度。(1)结婚时的“口唤”。按照中国伊斯兰教的理解,在穆斯林家庭里,子女结婚必须取得父母的“口唤”,否则既不能得到父母的支持,也不会取得真主的喜悦,情况严重时还会违反教规,遭到族群的孤立,舆论的批判,甚至被迫与家人断绝关系,远走他乡。在当代中国,一般而言,穆斯林家庭中的父母并不会对子女的婚事过多干涉,除非是子女与非穆斯林通婚。因为按照《古兰经》的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2:221)因此,如果子女想与非穆斯林结婚,父母必然没有“口唤”且会千方百计加以阻挠。作家霍达在其著作《穆斯林的葬礼》中描写的回族女孩韩新月与汉族老师楚雁潮之间的曲折恋情就生动地反映了这种状况。
  在甘宁青民族地区,父母的这种“口唤”对子女更具约束力。通常情况下,跨越宗教、民族的恋情并没有太大的生存土壤。但随着社会发展,民族地区对外交流的扩大,现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通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且主要是男性穆斯林在取得父母的“口唤”之后,迎娶皈依伊斯兰教的女性为妻。作者在东乡族自治县D村进行田野调查时就了解到,D村目前还没有出现过上述这种非穆斯林通过加入伊斯兰教和东乡族通婚的情况,但是旁边的E村有两位东乡族男青年大约在十年前分别娶了在外打工时认识的四川籍汉族女性,为她们举行了入教仪式,使她们成为了穆斯林。现在这两位四川汉族妇女的穿衣打扮、言行举止已和普通的东乡族人一般无二,基本融入了当地的生活之中。至于这里的东乡族女青年外嫁非穆斯林的情况,村人表示闻所未闻,并称附近村庄从未发生过这种事,因为“这种事太大,我们不可能不知道!”
  (2)离婚时的“口唤”。伊斯兰教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不提倡离婚,但也不禁止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或者矛盾重重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也可以离婚。但在甘宁青民族地区,存在一种特殊的离婚规范: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实在无法挽回而要离婚时,妻子必须取得丈夫的“口唤”,婚姻关系才能得到解除。这种离婚时的“口唤”在当地影响较大且历史久远,如青海省在解放前就流传着这样一首“花儿”(民歌):
  星宿海荒滩里背沙子,一辈子,黑天半夜的苦哩;
  带信给姊妹你嫁去,嫑着气,你去时我口唤有哩。[10]
  这首“花儿”描写的是过去的回族男子为了生存,去黄河源头的星宿海背沙做苦工而长期无法回家,只好托人带信给妻子“口唤”,同意她出门改嫁他人。关于这条离婚的规范,当地一般俗称为“打三休”,即丈夫说三次休妻的话,就可以与妻子离婚。因为按照《古兰经》的规定,“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2:229)“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2:230)(该节指第三次休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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