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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与环境损害救济——基于环境法律保障乏力的反思
《行政法学研究》
2012年
3
54-60
陈太清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环境事故频仍的现实,说明我国环境法律保障机制威慑不足.环境损害往往为民事损害所包裹,没有自己特定的救济方式,即为此等现状的一个缩影.民事侵权救济,只能在个别情况下间接起到环境损害修复之效果.行政罚款具有公益性、时效性、先定性、补偿性、专业性等属性,与环境损害救济的客观需要匹配程度比较高.环境损害救济宜采用以罚款为主导的公法路径,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罚款        环境损害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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