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31号)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推动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第三条 本市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多种技术路线发展及融合。
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保持科技、产业与就业等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发展环境。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并形成与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共同参与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试点组织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促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相关要求。
市交通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场景实施、道路应用试点和运营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车辆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使用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管理和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管理等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政务和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产业支持措施,督促、指导、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宣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提示自动驾驶汽车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政府支持行业组织和机构、媒体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为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营造包容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本市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研究制定团体标准、伦理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合作,建立争议协商机制。
第九条 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数据依法有序开放、授权使用和流通利用。
第十条 本市推动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为多场景、跨区域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链和产业链,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制造,以及自动驾驶座舱、自动驾驶解决方案和感知、决策、通信、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自动驾驶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建设。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安全评价、自动驾驶地图等地方标准,以及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测试评价和认证规范。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与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改造、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意见,考虑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需要,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