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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2025年10月29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适儿化改造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车的通行效率。

  第六条  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车辆,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领域节能减排。推广大数据、云计算、电子支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或者车辆设置广告,并取得合法收益;但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

  鼓励城市公共汽车车载视频依法依规播放即时新闻、公交动态、城市介绍、旅游宣传、便民信息、公益广告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遵循方便公众识别、同站同名,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原则,使用所在道路、文物古迹、旅游景点、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标志性建筑物或者其他和当地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公共设施标准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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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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