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破产法庭 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鉴定、重大诉讼代理、拍卖辅助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鉴定、重大诉讼代理、拍卖辅助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辅助管理人履行职责。
第二条 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必要性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报价金额确定其服务费用。
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会议明确授权的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管理人选聘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五条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予审计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一)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完整、重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明显不具备审计条件的;
(二)债务人资产规模小,权属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通过其他措施可以明确资产以及负债的;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者垫付的;
(四)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审计或者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审计报告符合破产审计要求的;
(五)其他不予审计的情形。
第一款规定情形,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六条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予评估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一)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已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评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时间处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的;
(二)债务人财产形态和财产结构简单且价值较低,能够采用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
(三)其他不予评估的情形。
第一款规定情形,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七条 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的,或者以公开竞争方式选聘无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报名的,管理人可以采用邀请竞争方式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