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12月31日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促进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合规建设,防范执业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会员单位破产管理人团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风控合规岗位的主体责任,保障风控合规管理制度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协会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 人员和岗位配置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组建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以下简称“管理人团队”),对破产管理人业务及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包括案件负责人、法律和财务专业办案人员。案件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办案经验,并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
管理人团队应当设置案件负责人、内勤和财务岗位,岗位人员可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重视管理人团队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长期、稳定的团队管理机制,对管理人团队进行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的管理。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将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名单在协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中心(即“深破通平台”)备案,若成员变动,应定期及时调整备案人员。
未列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名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管理人业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