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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  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为提高操作性和针对性,本指引中尽职调查内容及其主要法律依据、关注要点问题将主要围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展开。

  第四条  于上海地区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时,可适用本指引。

  基于不同委托目的及不同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律师受托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手段具有明显复杂性及个案特殊性,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评估、业务尽职调查方面存在交互关系,律师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存在独立核查与分工协作情形,仍然建议律师在参考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    尽职调查实施原则


  第五条  审慎性原则

  在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时,律师需要基于调查对象与调查范围,充分且合理地采取多种调查手段、运用多种查验方法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复核验证,特别注意不同材料信息间相互印证的勾稽关系,对调查结果尽量做到全面详实、客观公正。

  第六条  独立性原则

  在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时,律师需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独立开展调查与核验,并作出相关法律分析。

  律师需要独立执行尽职调查过程,需要亲自收集和查阅调查材料,进行实地走访,调取主管部门备案文件等事项。

  律师通过访谈、咨询等方式开展尽职调查,需要与被访谈人和被咨询人通过音频、视频以及现场方式开展直接接触。

  律师通过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需要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尽量取得原件查验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原件予以核对查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指定或权威信息披露网站检索、有权主管政府部门询证或访谈核验等方式予以确认。

  律师通过函证方式确认相关重大事项时,需要独立、直接向函证对象邮寄或由专人送达,不应全权交由被调查主体递送。

  第七条  可循性原则

  在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时,律师需要对各项调查安排、具体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进行记录、书面留存,包括制作尽职调查工作时间计划,记录尽职调查参与人员、尽职调查具体方式、内容和结果,并保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中获取的文件资料。

  在开展尽职调查前期,律师需要编制工作计划,列明调查参与人员、预期时间、需要调查的具体事项、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在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律师需要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需要留存并向委托人说明相关原因,并可以进一步采取有效补充查验措施。

  律师需要将尽职调查工作记录和律师尽调过程所形成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进行系统编册,作为工作底稿归档保存。根据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相关法律和规则,证券市场有权主管部门和自律性行业监管机构均可依法要求调阅、检查律师的工作底稿,以审查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情况。

  第八条  重要性原则

  在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时,律师需要厘清针对被调查对象、标的公司的重点关注事项,对于影响重大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需要开展主动、细致的调查;对于被调查对象、标的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一般性事项、影响较小的程序性瑕疵、非法律专业内容等,律师则可予以合理、适当的调查。

  律师在拟定备忘录、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时,需要依据重要性原则,确定阐述内容、重点分析问题、核心风险摘要等,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和法律风险的分析。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需要就调查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进行判断。调查事项与法律相关或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律师需尽职查证,对其他主要涉及财务、内部控制、业务经营和发展等与法律无关或相关性较弱的事项,律师可以借鉴同一资本市场并购重组项目中其他证券业务专业服务机构的报告和意见,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主要阶段


  第九条  尽职调查准备阶段

  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律师需要结合委托事项,积极完成被调查对象、标的公司的背景信息搜集、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尽职调查清单准备等几项主要工作。

  9.1 背景信息搜集

  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律师需要搜集被调查对象、标的公司的背景信息。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网站获得标的公司的设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简要历史沿革、股东及主要管理层等基本信息;律师可以通过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络了解标的公司是否涉及诉讼、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及其他诚信、处罚情况等。

  9.2 法律法规整理

  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律师需要整理与被调查对象、标的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①与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②与标的公司商业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③与本次委托事项中交易背景、交易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④与标的公司日常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注意标的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9.3 尽职调查清单

  在完成对标的公司的背景信息搜集、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后,律师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清单,说明尽职调查所关注的主要调查方面或问题,列明被调查对象需要准备的各项文件、材料,以及被调查对象需要专门说明或确认的问题。

  9.4 定制尽调清单

  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律师可能会使用经由律师辨析但内容相对通用的标准化尽职调查清单模板。基于资本市场并购重组项目中律师的委托事项、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及具体关注内容不尽相同,标准化尽职调查清单模板通常无法做到具备充分针对性,因此律师仍然需要结合委托事项、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制作定制化的尽调清单。

  9.5 特殊商业需求

  制作尽职调查清单过程中,律师应当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委托人的特殊商业安排或需求。例如在股权收购项目中,律师在多次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后,得知委托人不但拟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还希望锁定标的公司特定生产项目的稳定持续运营、特定人员的任职期限,促进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准备的尽调清单应特别要求标的公司提供特定生产项目的基本情况、全部合同,以及特定人员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

  第十条  现场尽职调查阶段

  现场尽职调查阶段是整个尽职调查工作的核心阶段。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通常会在标的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尽职调查,以了解掌握标的公司的核心信息。现场尽职调查阶段中,律师主要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0.1 查阅书面材料

  在开展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中,标的公司通常愿意基于律师业已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准备相应的文件供律师进行现场查阅。在标的公司只提供复印件供律师查阅时,律师需注意比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于由标的公司及其相关方直接做出的文件,包括各项说明、承诺函和确认函,以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记录等相关文件,律师可以在采取尽职调查保密措施后,要求标的公司、相关人员在原件上进行签章,并由律师存档保管原件。

  10.2 现场访谈与走访

  在开展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中,律师可以对标的公司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可以与标的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进行访谈,多角度了解标的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

  律师需要结合事前尽职调查阶段搜集的信息、现场查阅书面文件了解的情况,确定需要在现场访谈中与调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的问题。现场访谈的对象通常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部门经理、行政主管等对标的公司具体业务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

  律师需要结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选择现场访谈对象,就程序经过和具体特殊问题最好可以与直接经办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例如律师在对标的公司诉讼或仲裁情况进行调查时,除了查阅相关法律文件,还须访谈标的公司法务部人员、法律顾问等,以进一步了解相关诉讼或仲裁的背景、案件进度、标的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可能的结果。

  在开展现场访谈的同时,律师需要尽可能地开展实地走访。例如律师可以在查阅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对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以及实际使用的土地、房产、生产场所、重大设备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走访,以查验是否与书面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查不一致的原因。

  10.3 第三方调查

  在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中,律师不能完全依赖于标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信息,更需要发挥律师专业能力开展独立调查。在标的公司或委托人不能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接受现场访谈,或律师无法通过查阅文件、开展访谈充分核实标的公司具体事项时,律师的独立调查显得更为必要。律师独立调查具体手段和方式主要包括:

  (1)律师可通过调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完整公司档案,调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公司股权质押状态;对于事业单位、民办非法人组织等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主体,律师可向民政登记部门等调取该等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

  (2)律师可通过向土地、房屋、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调取标的公司的土地、房产的登记档案信息,核实确认资产权属的真实性,并调查标的公司的该等资产是否存有抵押、司法查封等情况;

  (3)律师可向有权主管部门调查标的公司的动产质押登记情况;

  (4)律师可向有关登记部门调查标的公司汽车、船舶、航空器等需登记的动产的权属、抵押、司法查封情况;

  (5)律师可通过检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公告、公示系统,查阅标的公司各类证照、资质资格、等级;

  (6)律师可通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等官方网站的调查标的公司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域名、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7)律师可通过查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核实确认标的公司合规情况,例如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标的公司是否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8)律师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权利人是否有涉诉讼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标的公司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9)律师可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市场自律机构等官方网站,查询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10)对于标的公司相关具体情况,律师可能需要向监管机关了解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实施具体要求,监管机关对具体行为、情况的定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与相关相关监管机关进行访谈:①电话咨询,律师可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联系方式,以电话咨询方式向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或业务人员,就所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②行政机关办事窗口咨询,在部分尽职调查项目中,由于需要向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展示相关文件,或仅仅通过电话沟通尚不足以将问题阐释清楚,律师可以直接到当地行政主管机关办事窗口进行现场咨询,在获得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录音。

  10.4 与专业人士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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