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