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业经2017年6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17年6月22日
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追究,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人民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视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建议等具体工作。对属于应当追究败诉案件责任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本级政府、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条 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追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分别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由该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 败诉案件及责任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行政败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其他依法认定为败诉案件的。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应当对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追究败诉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