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政办〔202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消极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败诉案件确认及过错责任初审。市、区县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涉嫌违纪违法情形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