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政办〔202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吐鲁番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消极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败诉案件确认及过错责任初审。市、区县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涉嫌违纪违法情形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