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


  
天津辖内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辖内零售租赁业务管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更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充分研究并征求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积极结合实际研究使用。

  对于在零售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充分使用示范条款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对相关业务合规性作出裁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示范条款作出司法审判适用提示,支持相关公司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租赁行业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形成持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合力。请各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对口监管部门书面报送《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的使用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