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
天津辖内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辖内零售租赁业务管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更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充分研究并征求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积极结合实际研究使用。
对于在零售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充分使用示范条款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对相关业务合规性作出裁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示范条款作出司法审判适用提示,支持相关公司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租赁行业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形成持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合力。请各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对口监管部门书面报送《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的使用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