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1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25日
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工作机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保〔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产业工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保租房的筹建、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部门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保租房相关政策及年度计划,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筹建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纳入管理、棚改剩余房源转保租房及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源用作保租房等方式筹集:
新建类主要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及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建设。
改建(改造)类主要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
纳入管理类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纳入作为保租房使用和管理。
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用作保租房。
将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源用作保租房。
第六条 【筹建标准】保租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标准。保租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租房使用的(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剩余房源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房源等),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至120平方米,超过120平方米的可以按间出租或改造成小户型。
(二)规模标准。新建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改造)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纳入管理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5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三)装修标准。保租房应按不低于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运营主体】保租房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应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建设单位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对保租房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实行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
第八条 【运营方式】运营方式可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出租指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出租,定向出租指面对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等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