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中卫市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及运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按优惠价格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和运营管理应该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运营机构负责,其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取后应当及时上缴市财政国库。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
  运营管理维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根据上年实际收取租金数额安排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八条 具有中卫市市辖区城镇户籍且在市城区实际居住(以户籍为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城镇家庭达到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实行分户管理的个人、驻卫部队符合随军条件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城区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三)新就业人员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五)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对象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不含出租车)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的,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和收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市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申请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标准。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